1、監督檢查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藥品使用單位使用藥品等活動,必要時可以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隱瞞。拒絕和隱瞞的;
2、有證據證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和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
3、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
4、對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材料,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藥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藥品使用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延伸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配合。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高風險藥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對有證據表明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監督檢查情況,采取告誡、約談、限期整改和暫停生產、銷售、使用、進口等措施,並及時公布檢查和處理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明文件,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壹百條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對藥品質量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當按照規定留樣,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抽樣應當購買樣品。所需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
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及其有關物品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查封、扣押,並在七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藥品需要檢驗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