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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解釋壹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二款的“增加賠償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的意思

這是壹個懲罰性賠償的條例,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妳向商家或者成產廠家購買的食品出現質量問題或者因為食品造成身體損傷時,可以要求商家或者廠家根據妳購買的商品的價格的十倍或者給妳造成損失的三倍來進行索賠。

如果商品價格的十倍或者對妳帶來的損失十倍低於壹千元時,按壹千元算,高於壹千元時,按照實際金額賠償。

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壹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壹千元的,為壹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擴展資料:

案例:

消費者李先生在陜西省榆林市廣濟堂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榆林廣濟堂)新樓巷店,購買了壹盒價款13120元的永安燕牌龍牙燕盞,後發現該產品已過期。日前,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消費糾紛案,判令榆林廣濟堂退還李先生購貨款13120元,並支付李先生十倍貨款13.12萬元。

2015年9月16日,李先生在榆林廣濟堂購買了從廈門市永安燕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永安燕貿易)進口的永安燕牌龍牙燕盞200克壹盒,價款13120元,當時榆林廣濟堂新樓巷店發票已經開完,並告知在2015年9月18日補開發票。

隨後,李先生用手機掃描該商品信息的二維碼,發現該產品的生產日期為2013年8月27日,有效期為2015年8月26日。李先生撥打廈門永安燕貿易進行確認,得知該產品確實屬於過期食品。李先生將榆林廣濟堂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並十倍賠償。

榆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李先生與榆林廣濟堂之間成立的買賣合同關系,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雙方形成的買賣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對其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出賣人交付的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榆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認被告向李先生銷售的永安燕特級龍牙燕盞已過保質期,故李先生要求榆林廣濟堂退還購物款並進行十倍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榆林廣濟堂辯稱李先生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之名,進行敲詐勒索之實,不應當支付十倍賠償金之理由,因其舉證不能,不予采信。

根據《合同法》《食品安全法》規定,法院判決榆林廣濟堂退還李先生購貨款13120元,支付李先生十倍貨款13120元。

閩南網:買到過期食品 商家被判賠13萬元

中國法律法規信息庫: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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