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QS標誌是質監部門頒發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標誌,食品生產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頒布)-2013年曾經歸口該部門管理,由於管理不善,從2013年左右開始,國家將食品生產的管理職能歸口食藥監部門管理至今,所以食品生產許可證由發證部門頒發,發證標誌是SC,這是生產的拼音縮寫。
3、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由SC("生產 "的漢語拼音字母縮寫)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數字從左到右依次為3位食品類別代碼、2位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2位市(地)代碼、2位縣(區)代碼、4位順序碼、1位校驗碼。
擴展信息:
根據新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規定,2018年10月1日及以後生產的食品不允許繼續使用原包裝和標簽以及 "QS "標誌,改用具有 "SC "標誌的代號。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為新《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法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同步實施。
新《辦法》的主要變化概括為 "五取消"、"四調整"、"四加強"。"五取消 "是指,壹是取消部分前置審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許可檢驗機構指定;三是取消食品生產許可審查費;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備案;五是取消年檢年報制度。
"四調整 "是指,壹是調整食品生產許可主體,實行壹企壹證;二是調整許可有效期,將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由原來的3年延長至5年;三是調整現場核查方式;四是調整審批權限。
除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重點食品原則上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生產許可審查外,其余食品生產許可審批權限可下放至市、縣級食品生產監管部門。
"四個加強 "是指,壹是加強許可檔案管理;二是加強許可監督檢查;三是加強審查員隊伍管理;四是加強信息化建設。
《辦法》實施後,食品 "QS "標誌將被取消。根據新規定,新獲證和換證的食品生產者,應當在食品包裝或者標簽上標註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不再標註 "QS "標誌。食品生產者庫存的帶有 "QS "標誌的包裝和標簽,可以繼續使用直至報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