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循環系統疾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顫、高血壓病、冠心病、心肌病;
三、消化系統疾病:消化性潰瘍、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統疾病:慢性腎小球腎炎、腎病綜合征、慢性腎功能衰竭;
五、血液循環系統:再生性貧血、白細胞減少癥、骨髓異常綜合征、血小板減少癥;
六、內分泌系統疾病:心臟病、甲亢病、甲狀腺功能減退癥、皮質醇增多癥、原發性;
七、代謝疾病:糖尿病;
八、風濕性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系統性硬皮病、風濕性關節病;
九、神經系統疾病:腦血管疾病、運動神經元病、重癥肌無力;
十、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
十壹、結核、股骨頭壞死、慢性骨髓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