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條例》共6章47條,涵蓋了法律援助的定義、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的內涵、法律援助事項的範圍、經濟困難的標準、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和實施等內容。在新《條例》中,法律援助政府的責任更加具體;老百姓申請救助的項目範圍進壹步擴大,從以前的6項增加到10項;普通人申請法律援助更方便;與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更加協調;法律援助人員的服務規範要求更加明確。
新《規定》將普通群眾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範圍從6項擴大到10項,新增了4項可以申請援助的事項:勞動爭議、因家庭暴力主張保護婚姻家庭民事權益、因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汙染、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新《條例》還對農民工權益保護作出專門規定。“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的,免於審查經濟困難,給予全部法律援助。”
此外,普通人申請法律援助將更加方便。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接受兒童福利院等機構供養的八類人員、因自然災害接受救助的人員,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即可申請法律援助。對於即將到期的事項,可以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再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新《條例》明確了選擇性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條件和範圍,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可以由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界定了強制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規定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有關司法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未委托辯護人的未成年人、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強制醫療案件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提供辯護或者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