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保障我廠經濟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職工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所導致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設置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的監測點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根據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並與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進行比較後確定的。
第四條企業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健康管理人員,設置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和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壹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並依法為本部門聘用的臨時工參加工傷社會保險,分散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和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制度,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基礎管理和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建立廠級職業預防領導小組,由主管職業預防的總經理任組長,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為副組長。小組成員由主管環保和安全的經理、生產部門、開發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組織和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細則,檢查、監督和考核本企業各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和管理,負責全廠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九條:總經理辦公室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配備專職職業健康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職業預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相關體檢、監測和評價,建立、完善和保存職業健康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制定相關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執行情況。
第十條企業必須設置專職或兼職的職業預防管理員,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各項工作,並組織實施,檢查和監督本單位各項職業預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有效實施。
第三章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壹條本企業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對方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註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前,應當對應聘者進行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上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予以安置,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的員工,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危害的崗位轉移到無職業危害的崗位時,也應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員工不同時期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歸檔保存,並有義務將檢查結果告知員工。
第十六條:上述第十壹條至第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關於用人單位在勞動用工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職業病防治的規定。因違反上述規定而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爭議及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均由用人單位承擔。並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職業防護管理員應當定期檢測上述設施、設備的性能和效果,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進行設備、廠房和設施改造時,應當同時維修或者完善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並與主體設備同時投入使用,保證正常有效運行。
第十九條各部門的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設施、設備、器材不得拆除、挪用、遺棄或者隨意改裝。若雇主需要更新或修改上述設施、設備和裝置,必須經職能部門和主管廠長批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提供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勞動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應當從市衛生部門認可的勞動防護用品商店或者生產廠家購買。
第二十壹條: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質、條件、勞動強度、性能和防護範圍正確選擇勞動防護用品,不得超範圍使用或替代。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儲存、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等管理制度,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過程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的保護和管理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用人單位主要領導處罰100-300元,部門罰款500-1000元。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和勞動者健康檢查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是預防和控制生產過程中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存在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勞動者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期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檢測和評價,並定期向員工公布檢測和評價結果。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該條款,未對存在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評估,將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後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專職職業衛生人員應當配合用人單位管理人員對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察,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通知相關職能部門,並做好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業預防監測和評價工作的同時,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的管理制度和審核記錄。日常工作由本部門職業預防管理員負責,企業衛生行政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不定期進行現場審核,做好職業預防和健康審核管理,做好職業健康檔案歸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業防護人員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定期聯系有資質的職業衛生部門,組織本企業存在職業危害的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專職人員和職能部門必須做好這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否則罰款300元。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職業預防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工廠職能部門,按照工廠職業預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的體檢工作,做到不漏崗、不漏應體檢員工、不漏項。違反本條規定的,由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承擔職業事故及相關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正式員工和合同制工人,以及施工期為壹年的臨時員工,均應參加體檢,體檢及其他相關職業病的職業防治所需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第三十條負責職業防護的職能部門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從事有職業危害崗位的從業人員個人健康檔案,主要包括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情況等。員工離職或調離有職業危害崗位的個人健康檔案應封存,丟失壹份罰款200元,並承擔由此產生的後果。
第三十壹條員工離職或者辭職後,有權索取其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復印件,職業防護管理人員應當如實提供,並在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門機構,是工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的兼職。其職責是:制定和整理檢驗培訓計劃和演練,評估救護人員的專業能力,設置和審批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救援所需的設備、器械和藥品,指揮救援事故現場,調撥物資和相關對外聯絡,組織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危害事故救援隊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主管職業病的職能部門、各部門領導、值班警衛、安全員、值班人員組成,負責受傷人員的應急救援和運送,確保企業或部門的職業防護用品、設施和救援儀器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壹是應急救援設備、器材、藥品為存在職業危害的車間、崗位,由本部門職業防護人員定期檢查、補充、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應當服從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壹指揮,並采取以下措施:
(1)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
(2)清理疏散口,疏散工人。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管產生職業危害的材料、設備和工具。
(四)及時救助已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傷害的勞動者。
(五)按規定報告事故,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是勞動合同的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由工廠職業預防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