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的投訴舉報獎勵,按照各省(區、市)制定的食品安全有獎舉報管理規定執行。
《辦法》明確了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的條件,包括: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舉報內容事先未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掌握;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已依法作出處理。
《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假冒偽劣產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關系人的舉報;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舉報獎勵的實施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願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壹級是指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二級是指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三級是指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根據舉報案件的貨值金額、等級以及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屬於壹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4%~6%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獎勵。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2%~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元的,按300元獎勵。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按案件貨值金額的1%~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獎勵。貨值金額無法計算,但舉報情況屬實,可視情況給予100~2000元的獎勵。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視具體情況另定。
《辦法》規定,省級以下(含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舉報獎勵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施獎勵的告知、受理、評定和發放等工作。所需獎勵資金由地方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安排,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管理,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03年11月27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和財政部聯合發布的《舉報制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