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督管理法》對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不定期進行了規定。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範食品抽樣檢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縣及縣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壹、認真落實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嚴格抽樣檢驗程序 (壹)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本轄區範圍內的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二)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發現較為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三)應當委托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當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使用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按照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企業食品抽樣檢驗的判定依據。(四)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做好抽樣檢驗記錄工作,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進貨查驗情況;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抽樣規則進行抽樣,並將抽樣結果告知標稱食品生產經營者。(五)被抽樣檢驗告知人或者標稱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提出復檢申請,並說明理由。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二、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食品自檢制度,嚴防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六)積極引導有條件的大中型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食品檢測設備和專業技術人員或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檢。(七)督促食品經營企業以消費者投訴、舉報或銷售的食品品種為重點,加大自行抽檢或送檢力度,嚴把食品入市質量關。三、加強抽檢結果的綜合分析和應用,依法報送和發布抽檢信息 (八)縣級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抽檢結果通報抽檢者,責令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並督促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批次食品下架退市。同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報告,抄送有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抄送情況依法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並通報本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督部門,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九)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食品抽樣檢驗結果涉及食品安全風險信息的,應當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必要時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匯總、綜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及時發現轄區內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進行消費提示、警示、消費指導;對抽樣檢驗引發的其他環節食品安全問題,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制度》的規定處理。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作制度》的要求,向有關部門通報,促進源頭治理;根據工作需要,向行業協會通報抽樣檢驗信息,促進行業自律。四、認真開展快速檢測工作,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壹)縣級及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應當對消費者投訴(申訴)、舉報的食品,采用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篩。初篩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十二)實施快速檢測發現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將食品樣品送符合法定資質條件的食品檢驗機構檢驗,並以檢驗結果為依據。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檢驗機構未出具檢驗結果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采取食品安全防護措施。五、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切實保障抽樣檢驗經費落實 (十三)對實施抽樣檢驗的執法人員要加強專業技術培訓,學習法律法規、政策和相關專業技術知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十四)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食品抽樣和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得向食品經營者收取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200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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