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必須保證自己的人身安全,否則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那麽勞動保護的主要措施有哪些呢?以下從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輔助用房及設置、宣傳教育、輔助用房及設置五個方面進行總結。勞動保護措施,又稱安全技術措施,是為研究和解決生產中的安全技術問題而采取的措施。它采取科學有效的技術措施來控制和消除生產和勞動中的不安全因素。勞動保護措施主要包括安全技術、工業衛生、輔助用房及設置、宣傳教育、輔助用房及設置。1,安全技術(1)機械、機床、起重設備、機車、拖拉機、農業機械和電氣設備等轉動部件的防護裝置;安裝在吊平臺和走廊上的保護裝置和各種快速自動開關。(2)刨床、電鋸、砂輪、剪床、沖床和鍛壓機上的防護裝置;安裝在有碎片、碎屑、液體飛出和暴露導體的地方的保護裝置。(3)電梯和起重機械上的各種保護裝置和防護裝置(如安全卡、安全鉤、安全門、超速限制器、超程限制器、過卷限制器、門電鎖、安全手柄、安全制動器等。);橋式起重機設有固定平臺和梯子;電梯和起重機械的安全改造。(4)安全裝置和信號裝置(如安全閥、自動空轉裝置、水封安全裝置、水位計、壓力表等。)用於鍋爐、壓力容器、壓縮機械及各種有爆炸危險的機械設備。(五)各種聯動機械、作業場所動力機械、建築工地和農業機械之間的安全信號裝置,以及作業過程中的各種安全信號裝置。(6)各種作業機械上的安全啟動和快速停止設備。(7)自動加油裝置,避免工作中的危險。(8)為了安全,重新安排或修改機器和設備。(9)電氣設備應裝有保護接地或中性線連接裝置,以及其他防止觸電的設施。(10)為安全起見,安裝低壓照明設備。(11)安裝在各種機床和機器旁邊的輔助起重設備,以降低風險,保證工人的安全操作,以機械化操作代替危險的手工操作等。(12)在原有設備簡單、整個作業過程不能機械化的條件下,進行單項艱苦或危險的起重搬運工作的輔助機械化設施。(13)為了搬運安全或確保清除液體而重鋪或修理地面。(14)生產區危險場所設置的標誌、信號和防護設施。(15)在工人可能到達的洞、坑、溝、電梯、漏鬥和其他地方安裝通道和臨時橋梁。(16)防止鉚釘、鐵皮、工具墜落傷人的工具箱和防護網組。2.工業衛生(1)為保持空氣清潔或使溫濕度符合勞動保護要求而安裝的通風裝置。(2)設置天窗和側窗,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風,改善自然采光;增加窗戶開關和清潔擦拭裝置。(3)車間、通道、廠房加強或合理安裝人工照明。(四)生產過程中產生有害氣體、粉塵或者煙塵的機械化、密閉化或者空氣凈化設施。(5)為消除粉塵和各種有害物質而設置的集塵設備和防塵設施。(六)防輻射熱危害裝置和隔熱防暑設施。(7)隔離有害健康的工廠或場所的設施。(8)鋪設各種墊子(如防潮腳墊等。)改善工作條件,並在工作場所為孕婦提供座位。(9)增加或改善車間或輔助用房的防寒和取暖設施。(10)設置用於勞動保護的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設備。(11)為改善和保證員工工作時飲料供應而采用的設施(如配備清涼飲料或解毒飲料的設備;飲用水清洗、消毒、保溫裝置等。).(12)是壹種減少或消除工作中噪音和振動的設施。3.輔助房屋和安裝(1)淋浴設備和廁所設備,供從事高溫或粉塵作業、骯臟作業和有害化學品或毒物作業的工人使用。(2)增加或改善車間內或附近的廁所。(3)更衣室或更衣櫃;工作服的洗滌、幹燥或消毒設備。(4)車間或工作場所的休息室、餐廳和食品加熱設備。(5)寒冷季節室外作業的采暖房間。(6)女工診所及其設備。4.宣傳教育(1)購買或編寫有關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的參考書、刊物、海報、標準、幻燈片和影片。(2)舉辦安全技術和安全防護展覽,設立陳列室、教育室等。(3)安全操作方法教育培訓、座談會、報告會等。(4)建立和落實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措施。(5)安全技術和勞動保護的研究和試驗,以及所需的工具和儀器。5、關於安全技術措施和項目說明(1)安全技術措施和改善生產的措施應按措施的目的和效果來劃分。凡符合本名錄要求,但從提高生產的角度來看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合理安排生產所需要的措施),不列入本名錄,而應列入生產技術和財務計劃中的其他相關計劃。(2)企業新建或改建時,應將安全技術措施列入項目,在項目投產前解決,由基本建設資金支付。(3)制造新的機械設備時,必須包括該機械設備的安全裝置,這是制造單位的責任,不屬於本名錄的範圍。(4)企業采用新技術措施或新設備時,必須解決的相應安全技術措施,應作為技術組織措施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同時解決,不屬於本清單範圍。(五)本名錄第三部分“輔助用房及設施”中規定的項目,應嚴格區別於集體福利事項,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兒所、養老院等。,不屬於本名錄範圍。(6)個人防護設備和特殊肥皂、藥品、飲料等。屬於勞動保護的日常費用,預算是按照企業制定的制度編制的,不屬於本名錄的範圍。列入安全技術的各種設備的壹般維護和修理以及燃料和電力的消耗,應與企業內其他設備同等對待,不屬於本清單的範圍。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 *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 *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 *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