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
第十七條煤炭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壹)煤與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礦井實施“兩四位壹體”綜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區域預抽、保護層采區防突措施、開展突出區域和局部預測、實施局部補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設備設施、建立防突實驗室等支出;
(2)煤礦安全生產改造和重大隱患治理支出,包括“壹通三防”(通風、瓦斯防治、煤塵防治、防火)、防水、供電、運輸等系統設備改造和災害治理工程,實施煤礦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山地壓(巖爆)、熱害、露天邊坡治理、采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縮空氣自救、供水救援和通信安全避險、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事故逃生和應急疏散設施設備配置和應急演練“六大系統”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6)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八)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九)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壹)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初期投入所需的安全設施)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費用,包括礦井綜合防塵、防火、防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和防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和尾礦庫的完善、改造和維護費用,以及實施地壓監測和監控的費用。
(2)完善非煤礦山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縮空氣自救、供水救援、通信等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支出,完善尾礦庫全過程在線監測系統和海上石油礦工動態跟蹤系統支出、應急救援技術裝備、設施配置和維護支出、應急逃生和應急避難設施設備配置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七)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九)尾礦庫閉庫及閉庫後的維護費用;
(10)地質勘探單位野外應急食品、應急設備和應急藥品支出;
(十壹)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1)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費用(不包括“三同時”初期需要投入使用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門戶、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
(二)裝備、維修、保養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七)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九)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危險物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1)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不含“三同時”初期需要投入運行的安全設施),包括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蝕、防泄漏等。
(二)裝備、維修、保養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5)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七)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九)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壹條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壹)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不含“三同時”初期需要投入運行的安全設施),包括公路、水路、鐵路、管道運輸設施設備、裝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維護系統、運輸設施設備、裝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支出;
(二)購置、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船舶通信導航定位和自動識別系統、電子海圖等費用;
(3)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應急演練的配備、維護和保養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6)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七)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八)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九)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安全費用按下列範圍使用:
(壹)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不含“三同時”中要求初次投入運行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車站、倉庫等工作場所的監測、監控、防火、防爆、防墜落、防塵、防病毒、防噪聲、防振動、防輻射、隔離作業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裝備、維修、保養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6)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七)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九)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三條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壹)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不包括按“三同時”要求初步投入運行的安全設施),包括防火、防爆、防墜落、防毒、防靜電、防腐蝕、防塵、防噪聲、防振動、防輻射等設施設備支出,以及生產和工作場所隔離作業、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支出;
(二)裝備、維修、保養應急救援裝備、器材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6)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七)適用於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九)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壹)安全設備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不含“三同時”初期投資需要投入的安全設施);
(2)防爆機電設備的配備、維護和保養費用;
(3)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和應急演練的配備、維護和保養支出;
(四)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7)野外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和更新費用;
(八)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九)安全設施和特種設備檢測支出;
(十)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五條武器裝備研制、生產和試驗企業的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下列範圍使用:
(1)安全防護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和維護支出(不包括“三同時”初期需要投入運行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倉庫、外場試驗區等工作場所的監測、監控、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等。
(二)應急救援、應急處置、特種個人防護裝備、設備設施和應急演練的配備、維護和保養費用;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的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高新技術和特種設備安全鑒定與評估、安全性能檢驗檢測和操作人員培訓費用;
(五)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費用;
(七)防止軍用核設施(包括核廢料)泄漏和輻射的設施設備支出;
(八)軍用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生產、儲運、銷毀、維修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改造和安全防護(不含工作服)費用;
(九)大型復雜武器裝備制造、安裝、調試的特殊工種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費;
(十)武器裝備大型試驗專項安全論證和安全防護支出;
(十壹)軍用專用電子元器件制造過程中有毒有害物質監測和特殊防護的費用;
(十二)安全生產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三)與武器裝備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