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飲用水源壹級保護區的範圍:水庫壩頭正常水位線(珠江基高程,正常水位線185米)以上2000米以下的水域和正常水位線以上200米範圍內的陸域。
(2)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範圍:壹級保護區外水域為水庫正常水位線以下185米和水庫支流澄碧河自入庫口匯入上遊1萬米處、水庫以北區域(白衣山至永樂林場下塘分場)入庫支流全長以及水庫其他支流上遊3000米水域(水域寬度為澄碧河及各支流兩側10年壹遇洪水淹沒區)。(水域寬度為澄碧河及各入庫支流兩岸10年壹遇洪水淹沒區)和水庫正常水位線以外徑向距離2000米的匯水範圍(壹級保護區陸域除外)和澄碧河及入庫支流水域斷面1000米的匯水範圍為二級保護區。
(三)準保護區:水庫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庫及其匯水範圍,準保護區具體範圍的劃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淩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顯的地理界標和公示牌,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並根據需要設置防護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塗改或者擅自移動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地理界標、宣傳標誌、警示標誌、防護設施。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淩雲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水質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價體系。
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水庫水質保護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人民政府、淩雲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下列工作:
(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水汙染防治的統壹監督管理;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功能區劃的編制以及劃定、水資源保護、河道綜合治理等監督管理;
(三)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生活汙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生活汙水、生活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
(四)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藥、化肥、農膜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指導。,
(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源林營造、濕地保護、鄉土灌木植被和森林保護、森林安全等監督管理工作;
(六)水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和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右江區人民政府、淩雲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旅遊、交通運輸、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審計、工商、商務等有關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著水庫水質保護工作。第八條 水庫管理機構負責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水庫水質保護相關法律法規;
(二)參與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核;
(三)對其管理範圍內的水庫進行日常巡查和管理;
(四)負責清理水庫河床淤泥,打撈和處置垃圾、廢板、睡蓮、樹枝、雜草等漂浮物;
(五)協調有關部門、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保護水質。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協調解決水庫水質保護範圍內的下列重大問題:
(壹)重大水汙染事故;
(二)綜合整治;
(三)汙水、垃圾、畜禽養殖等問題;
(四)林業生態保護與發展問題;
(五)水環境質量監管和信息發布問題;
(六)旅遊開發利用問題;
(七)跨縣(區)水事糾紛處置問題;
(八)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