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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有哪些?

家庭保護、司法保護、學習保護和社會保護。

壹、未成年人的壹般原則

第壹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教育、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文章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對其給予特殊和優先保護,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四條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

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合法權益,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

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

*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家庭保護

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諧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溺殺嬰兒和其他溺殺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

第十壹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行為習慣,用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沈迷網絡、賭博、吸毒和賣淫。

第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涉及其權益的決定時,告知未成年人本人並聽取其意見。

第十五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其他具有監護能力的成年人代為照顧。

第三,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註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的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其全面發展。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接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耐心教育和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身心發展特點,向其提供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咨詢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配合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保障其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增加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壹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校舍及其他設施和場所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的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和妥善處理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在學校組織的課外活動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並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

學校、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相互配合,對在學校教育中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管教;對不能管教或者管教不力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送專門學校繼續教育。?

依法設立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勞動和技術教育、職業教育。專業學校的教職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排斥學生。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體質、智力、品德的和諧發展。

第四,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

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和關愛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采取措施保障經濟困難的未成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場所,並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

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向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三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免費或者優惠向未成年人開放文化體育設施。社區內的公共互聯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互聯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作家、藝術家、科學家和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

國家支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國家鼓勵科研機構、科學技術組織開展面向未成年人的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國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

第三十五條

生產、銷售未成年人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註明註意事項的,應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

中小學校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及其他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

第三十七條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立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難以確定是否達到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明。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或者查閱無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為了追查犯罪依法進行檢查的除外。

第四十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

第四十壹條

禁止拐賣、綁架和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進行性虐待。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救助流浪乞討等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承擔臨時監護責任;

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離家出走的流浪乞討人員或者未成年人護送到救助場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顧,並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回。?

孤兒、無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孤兒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歧視未成年人;

在辦理收養子女工作中不謀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要做好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是免費的;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幼兒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培訓幼兒園、托兒所教師,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

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教育,並為其創造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動詞 (verb的縮寫)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壹條

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需要,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處理。

第五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承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案件時,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

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訊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

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開關押。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在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給予義務教育。刑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第五十八條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互聯網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或者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和犯罪行為的預防,應當按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不及物動詞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導和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工作人員體罰、變相體罰未成年人或者有其他有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第六十四條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和網絡信息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未成年人遊樂設施,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標明註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

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未成年人進入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

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未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

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繁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照料過程中謀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壹條

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擴展數據

未成年人作為公民的壹部分,享有下列人身權利:

生命權和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兩個部分:生命權和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

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對侵犯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向有關部門起訴,直至訴諸法律。

2.姓名權

未成年人在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後,有權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3.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其外貌特征的個人形象的專有權。

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肖像,有權通過使用肖像獲得精神和財產利益;經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書面同意,允許他人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未成年人有權獲得適當報酬;

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損毀、侮辱、汙損未成年人肖像。

4.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和人格尊嚴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列為未成年人保護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重視和保護。

5.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未成年人有權獲得政府、社會團體和單位的表彰、獎勵和榮譽稱號,維護自己的榮譽。未成年人的榮譽權不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未成年人被授予的榮譽稱號。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對歪曲事實、造謠誹謗、侵害未成年人名譽權的行為要求賠償。

6.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對公眾保守個人生活秘密、禁止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未成年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其身心健康不受傷害,《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該法還規定: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參考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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