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和其他法定組織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的制裁。行政處罰就其性質而言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制裁,具有可訴性。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和《行政處罰法》,同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的基本法,包括行政處罰的性質、原則、種類、設定、實施和執行等制度的規定。
57.問: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都是國家對違法行為的制裁,二者的區別是:
(1)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針對的違法行為輕重不同。刑事處罰針對的是嚴重的違法行為,是對犯罪行為的懲罰;而行政處罰是對壹般違法行為的制裁,這種行為尚未構成犯罪。
(2)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決定程序不同。行政處罰是按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事處罰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作出,程序更為嚴格。
(3)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機關和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照《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刑事處罰由各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其他補充規定實施。
(4)處罰種類不同。行政處罰的種類,除《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外,還散見於其他法律、法規中;而《刑法》統壹規定了五種主刑和三種附加刑。
58.問:行政處罰與行政強制措施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強制措施是為了預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對被采取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予以暫時限制,使之保持壹定狀態的手段。它與行政處罰的區別在於:
(1)行為性質不同。行政處罰的性質是壹種制裁,它的目的之內包含著壹種懲前毖後、警示世人的糾正違法行為的作用;強制措施實際上是壹種處分,它不具有制裁的性質,其目的在於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產生。
(2)針對對象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違法行為,對象是違法行為人;而行政強制措施則不壹定,有可能針對的是違法行為,但這種行為只是涉嫌違法,尚未確定違法性,其行為人在處罰上類似於犯罪嫌疑人。也有壹些強制措施是針對根本不違法的行為的。
(3)目的不同。行政處罰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制裁違法行為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即制裁是手段,制止是目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是預防和制止危害公共****、公共**** 安全、公共**** 健康等利益的情況發生。
59.問: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有什麽區別?
答:行政處分是國家機關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在本單位給予的壹種紀律處分。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的區別在於:
(1)處分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制裁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相對人,是壹種外部法律責任,依據的是行政管轄關系;而行政處分的制裁對象是國家公務員,是壹種內部法律責任,制裁者與被制裁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
(2)針對違法行為不同。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而行政處分針對的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3)兩種處罰的範圍和程序不同。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雖然都是行政處分,但行政處罰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它可以涉及被處罰人的人身權利,包括人身自由和資格、榮譽等方面的權利和財產權利;而行政處分則僅限於榮譽、職務、資格等範圍。相應地,行政處罰的程序也更加規範和嚴格。
(4)兩種不同的救濟方式。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另壹方當事人壹般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級行政機關和行政監督部門申請救濟。這是兩種不同形式的行政責任。
60.問: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行政處罰的原則,是指對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準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主要包括三層含義:1)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為依據;2)行政處罰原則上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處罰。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實施,但行政處罰法也規定了兩種例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也可以行使行政處罰權;3)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2)公開公正原則。1)公開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處罰依據公開,即凡是涉及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都必須予以公布,不能以未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作為處罰依據;二是處罰結果公開。2)公正性原則強調的是合理性問題,在行政處罰中應當遵循公正性原則,應當註意以下幾點:同壹情形 同壹處罰;遵守公正的程序規則;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不是單純的處罰,它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它是通過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在對違法行為人和廣大公民的警示作用範圍內而達到這壹目的的,所以處罰應以教育為主。
(4)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五項權利--陳述權、申辯權、申請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要求國家賠償權。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充分保障這些權利。
(5)監督、制約原則。行政處罰的行使必須受到監督和制約,只有這樣才能公開、公正地行使行政處罰權,保證整個社會的有序進行。監督、制約主要包括:行政機關內部的制約和監督;行政系統內部的制約和監督以及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制約。
61.問:行政處罰的形式有哪些?
答: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幾種:(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62.問:《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設定權是如何規定的?
答:設定權是壹種立法權,主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行使,其他根據法律授權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可以行使部分設定權。原則上,行政機關的權力應當來源於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法關於行政處罰設定權的規定,就是對行政機關的授權。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也可以設定。
63.問:行政處罰的主體有哪些?
答: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原則上是具體行政機關,但部分行政處罰也可以由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實施。
64.問: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具備哪些特征?
答:(1)必須具有對外行政管理職能;
(2)必須依法取得行政處罰權;
(3)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65.問:法律授權的社會組織成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1)被授權組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組織,能夠獨立承擔因該行為引起的法律後果。
(2)被授權組織必須是具有管理公共****,可以是事業單位,也可以是社會團體,但不能是個人。
(3)被授權組織應當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的固定工作人員,並具備與承擔行政處罰事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
66.問:依法受委托成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的社會組織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1)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社會組織。
(2)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3)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能夠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
67.問:《行政處罰法》對管轄是如何規定的?
答: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報 **** 同級上壹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68.問:什麽是 "壹事不再罰"?
答:《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壹規定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
(1)同壹違法行為,既包括違反壹部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包括違反多部法律、法規的行為。
(2)可以處罰兩次,但罰款只能適用壹次。行為人的行為同時違反兩部以上法律、法規的,可以處罰兩次,但罰款只能適用壹次。
69.問:《行政處罰法》對處罰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行政處罰時效是指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對處罰時效作了明確限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具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則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70、簡易程序。問: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是什麽?其內容是什麽?
答: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行政處罰實施主體對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處罰所遵循的步驟、方法、時限和順序。簡易程序相對於壹般程序而言簡單快捷,有利於及時處理行政違法行為,提高行政效率,但由於其程序簡單,缺乏制約,如果適用不當,容易造成相對人侵權,因此,我國行政處罰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即(1)必須是違法事實確鑿;(2)有法律依據;(3)處罰程度相對較輕。也就是說,只有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才能適用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操作上包括三項制度,即表明執法身份、事先告知並說明理由、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並送達、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71.問:行政處罰壹般程序包括哪些步驟?
答:行政處罰壹般程序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序,其適用範圍最廣,除適用法律規定的簡易程序外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壹般程序。壹般程序包括案件調查程序和復議決定程序。
(1)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是壹般程序的開始,立案後首先應當進行調查處理,應當是行政處罰程序的初始要求。調查是查明案件事實的壹種手段,目的是取得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各種證據。
調查取證是行政機關辦理案件時,為查清案情、收集證據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程序的核心內容。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調查並事先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或者與本案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進行現場調查和檢查的,還應當制作現場調查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二)決定的審查
案件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應當對取得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陳述和申辯中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行政機關在查清事實、證據確鑿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壹般行政處罰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對給當事人造成極其重大損失的處罰案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72.問:什麽是聽證程序?聽證程序有什麽特點?
答: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專人主持,聽取調查人員和當事人就案件事實、處罰理由和適用依據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程序。聽證程序具有以下特點:
(1)階段性。聽證只是行政處罰過程中的壹個階段,不是行政處罰的全過程。
(2)地方性。聽證並不適用於所有的行政處罰程序,而僅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案件。
(3)選擇性。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聽證程序即啟動,主動權掌握在當事人手中。
(4)準司法性。聽證主持人地位中立,站在第三方的立場上聽取雙方的陳述和申辯,就案件事實和處理意見發表自己的意見,不受任何人的幹涉。
73.問:聽證程序適用於哪些刑罰案件?
答:聽證程序是壹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它不是行政處罰的必經程序,其適用範圍是有限制的,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程序只適用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等對當事人權益影響較大的行政處罰。
74.問:聽證程序的內容是什麽?
答:聽證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各類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二)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行使要求聽證的權利。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否則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3)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過程分為兩個階段:聽證準備階段和聽證聽證階段。
①聽證準備階段要做好以下工作:行政機關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指定聽證主持人,確定聽證的時間和地點。聽證主持人必須是未直接參與案件調查的行政機關人員。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7日前向當事人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時間、地點和聽證主持人,並將聽證的有關事項告知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因此,組織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發出《聽證告知書》,載明聽證事由、時間和地點,以便當事人申請參加聽證和社會公眾旁聽以外的其他人員參加聽證。
2)聽證階段。聽證按以下順序進行: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以及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議;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意見、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由雙方進行質證、辯論;主持人宣布聽證辯論結束,並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後陳述。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後,告知當事人閱讀聽證筆錄或者由書記員向其宣讀聽證筆錄,當事人確認筆錄無誤後,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聽證程序結束後,由聽證主持人將聽證筆錄報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核,作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
75.問: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特點是什麽?
答:行政處罰決定壹經作出,立即產生法律效力,被處罰人應當履行行政處罰決定規定的義務。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自行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的特點是:
(1)執行主體為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
(2)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執行依據。
(3)執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義務:壹是執行的目的是維護法律秩序,教育當事人遵紀守法;二是強制當事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