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是實現碳中和的重要環節。參與碳交易的企業主動申報碳排放量,然後根據國家下達的碳排放配額進行交易。為了確保企業申報的碳排放量真實有效,必須由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核查,因此碳核查是碳交易的必要前提。
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自2021年2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碳核查作了規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排放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工作,並將核查結果通報重點排放單位,核查結果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支付的依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企業碳排放情況進行核查。核查結果應當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結算的依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五條:重點排汙單位應當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和報告技術規範,編制本單位上壹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列明排放量,並於每年3月31日前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排放報告中涉及數據的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至少保存5年。
重點排汙單位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重點排汙單位編制的溫室氣體排放年度報告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重點排汙單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工作,並將核查結果通報重點排汙單位。核查結果作為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配額清繳依據。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核查服務。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交的核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