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審計局去藥店突擊檢查的內容主要有:
1、有沒有假劣藥品
2、有沒有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
3、駐點藥師是不是在職在崗
4、處方藥是不是有處方登記,
5、藥品是不是按GSP的要求分類管理
按照GSP的規定,藥品要求分類管理。藥品在陳列時應註意:
1.首先藥品與非藥品要分開存列。(掛非藥品區綠牌)
2.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要分開陳列。(掛處方藥區綠牌和非處方藥區綠牌)
3.(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這兩大塊中再分)口服藥與外用藥要分開,註射劑要分開。以上藥品分類陳列以後還要按劑型或用途分櫃或分層存放。(各櫃臺用綠色及時貼標示如:抗菌消炎藥、消化系統藥、婦科用藥、兒科用藥、等等)
4.易串味藥要有專用櫃臺。(用綠色及時貼標明:易竄味櫃)
5.拆零藥品要集中放於拆零專櫃或抽屜。(用綠色及時貼標明拆零專櫃)並保留原包裝的標簽。
6.危險品不能陳列,必須陳列時應該用空包裝。
7.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質量復核,不得錯鬥、串鬥、防止混藥、飲片鬥錢應寫正名正字。(掛綠色牌:中藥飲片區)
8.需要冷藏或陰涼處儲存的藥品要陳放在2—10度的冰櫃裏。
9.還要在壹個比較隱蔽的角落設不合格藥品櫃。(貼紅色不合格藥品櫃及時貼)。
10.大型零售企業,驗收壹時半會驗不完,應該設壹處待驗區,掛黃色牌。小型零售企業壹般進貨就驗收完畢,壹般不設待驗區。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壹) 負責醫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二) 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三) 負責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 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壹條 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