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和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用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4、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5、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主輔食品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以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6、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7、病死、毒死或者致人死亡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肉制品;
8、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9、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被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0、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11、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12 、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用於預防疾病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等食品;
12 、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用於預防疾病和其他特殊需要的食品;
13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產經營哪些食品。
生產食品需要提供以下證件:
1、工商營業執照;
2、健康證明;
3、食品流通許可證;
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機構頒發。
綜上所述,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包括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三)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
(四)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五)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九)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壹)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二)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壹百二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壹)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四)經營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預防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