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符,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保證食品安全;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有害和不潔物質;
4、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必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食品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同貯、同運;
擴展資料:
《食品安全法》第 41 條規定,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應當遵守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直接接觸食品包裝材料等具有較高風險的食品相關產品,按照國家有關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規定實施生產許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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