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二十壹條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分支機構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進入當事人網絡食品交易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網絡交易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其從事網絡食品交易行為的相關情況;
(四)查閱、復制當事人的交易數據、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調取網絡交易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