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七十六條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的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註冊。但是,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素的,應當報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其他保健食品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3.第七十七條依法應當註冊的保健食品,註冊時應當提交保健食品的研發報告、產品配方、生產工藝、安全和保健功能評價、標簽、說明書等材料和樣品,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技術審查,對符合安全性和功能聲稱要求的,予以註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並書面說明理由;
4.第七十八條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標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者象征性成分及其含量,並註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
5.第七十九條保健食品廣告除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品”;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
擴展數據:
對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的限制;
1、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
2.標簽和說明書的內容應當真實,並與註冊或者備案的內容壹致;
3、明確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能性成分或標誌性成分及其含量等。;
4.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5.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和說明書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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