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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21年)

壹、廢止下列三件地方性法規廢止下列三件地方性法規

(壹)《西寧市保護教學環境維護教學秩序規定》

(二)《西寧市餐飲具衛生監督管理條例》

(三)《西寧市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對下列十二部地方性法規作了修改

(壹)對《西寧市南北兩山綠化管理條例》作了修改

1.第五條第三款 "林業、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環保、水利、民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林業和草原、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利"。 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水利、民政、公安、應急等主管部門"。

二、第七條第壹款中的 "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市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

三、第八條中的 "林業、規劃、土地利用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林業、草原、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4、刪去第十壹條第壹款中的 "並報南北山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5.第十二條修改為"在承包區內建設直接為綠化生產服務的設施,建設面積不得超過承包區面積的3%,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審批,不需要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超過標準需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直接用於綠化生產服務的設施包括(壹)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二)貯藏種子、種苗、木材的設施;(三)采集木材、木材道路、防火巡查道路、森林步道;(四)林業科研、科普教育設施;(五)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保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七)其他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

6.

六、第十三條第二款 "環境保護、規劃、建設、水利、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生態環境、城鄉建設、水務、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

七、刪去第十四條第壹款第壹項。

八、第十五條修改為"劃撥、發包給單位和個人的林地使用權,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登記機構核發林權證。"

9.第十六條中的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10、刪去第二十條中的 "經南北兩山綠化主管部門同意"。

11.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12.第二十四條中的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水務主管部門"。

13.第二十五條中的 "水土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水利和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

14.第三十壹條第三款中的 "公安消防部門 "修改為 "消防救援機構"。

15.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 "或者林木成活率不達標的"。

16.第三十六條中的 "行政處罰 "修改為 "處分"。

17.刪去第三十七條。

(二)對《西寧市雷電災害防禦條例》進行修改

1.第四條第四款中的 "城鄉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市場監管、應急等主管部門"。

二、第八條第三款中的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修改為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3、第十條中的 "安全生產監督 "修改為 "應急"。

4、第十二條中的 "建設、氣象、安全監督等主管部門 "修改為 "氣象主管部門和城鄉建設、應急等主管部門"。

5.第二十條修改為"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活動中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刪除第二十二條。

(三)修改《西寧市林業管理條例》

1.將《條例》中的 "林業主管部門 "全部修改為 "林業、草原主管部門"。

2、將第六條第四款中的 "環保、農牧、水利、國土等有關主管部門 "修改為 "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水務、自然資源規劃等主管部門"。

三、第十八條第壹款中的 "國土主管部門 "修改為 "自然資源規劃主管部門",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市、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應當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年,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不得建設永久性建築物。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後壹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四、將第三十六條中的 "林業和市場監管 "修改為 "林業和市場監管"。

5.將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出縣市運輸木材或者采伐的林木,除國家統壹調撥外,應當持有木材運輸證;在縣內運輸的,應當持有合法來源證明。"

六、第四十六條第壹款 "並處實際損失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修改為 "可以處被毀壞林木價值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在第四十七條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 "向林地排放含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汙水、汙泥以及疏浚底泥、尾礦、礦渣等,可能造成林地汙染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八、第四十八條修改為"造林單位連續兩年未完成造林綠化任務或者造林成活率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不完成的,可以處應當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造價二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四)修改《西寧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將《條例》中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全部修改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2、將第四條第三款中的 "工商、規劃、建設、水務、城市管理、衛生、文化、交通運輸、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修改為 "市場監管、自然資源規劃、城鄉建設、水務、城市管理、衛生、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交通運輸、衛生"。衛生、文化、旅遊、廣播電視、交通、公安等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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