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重點是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
2.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件、許可證,或者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偽造的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論處;。
3.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4.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調查,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以假藥論處: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的1;
2、依照本法必須經過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經過檢驗而未經檢驗即行銷售的;
3.變質了;
4.被汙染;
5.生產依照本法規定必須取得批準文號而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原料的;
6.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綜上所述,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違反國家藥品管理規範,生產、銷售假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復合客體,既違反了國家對藥品管理的要求,也侵犯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
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吸毒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142條
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