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服務,主要包含以下幾類:
1、醫療器械信息展示
2、藥品信息展示
3、醫療器械自營
4、醫療器械經營銷售平臺
5、非處方藥銷售平臺
6、藥品(非處方藥)銷售
二、申辦要求
1、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2、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本省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提供者應當為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它組織;
4、具有與開展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5、有兩名以上熟悉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和藥品、醫療器械專業知識,或者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醫療器械技術人員。
三、申報材料清單
1、企業營業執照掃描件
2、網站域名證書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簡歷;法人手機號,郵箱,固定電話;聯系人手機號,郵箱;
4、網站負責人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書復印件、勞動合同,手機號,郵箱;
5、服務器托管協議、托管商IDC證復印件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6,兩名以上藥品及醫療器械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簡歷、身份證、學歷證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7、藥品或醫療器械註冊批件。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資格證》為屬地審批原則,即公司在哪裏註冊,便向當地藥監局提交申請。因各地政策差異,辦理條件會略有不同。
四、相關政策法規
國務院令(第292號)(2011年國務院令第292號修訂)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第五條 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2017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令第37號修訂《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擬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在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電信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之前,按照屬地監督管理的原則,向該網站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取得提供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