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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U需要什麽規章制度?

重癥監護室的規章制度

壹、探視和陪護制度

(壹)按規定時間探視病人,壹次兩人。不允許將學齡前兒童帶入病房,壹般不允許感染者探視和陪護。

(二)探望危重病人,可持病危通知書,由醫務人員特別安排。

(3)陪護人員必須遵守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聽從醫務人員的指導,不得擅自翻閱病歷等病歷資料,不得私自將病人帶出醫院,不得談論有礙病人健康和治療的事項,不得在病人床上睡覺。保持病房清潔安靜,禁止吸煙和飲酒。愛護公物,節約水電。

(四)凡來訪和陪同人員損壞或丟失的,應負責賠償。

二、病房小藥櫃管理制度

(壹)病房小藥櫃內所有藥品只能按醫囑供應住院病人使用,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取用。

(二)病房小藥櫃,應指定專人管理,負責藥品的接收和保管。

(3)定期清點和檢查藥品,防止積壓和變質。如發現藥品有沈澱、變色、過期、標簽模糊等現象,應停止使用,並上報藥劑科處理。

(4)毒、麻、劇限藥品應存放在專用抽屜內,嚴格上鎖,並根據需要保持壹定基數。使用後應嚴格執行《毒、麻、劇限藥品管理規定》。

(5)藥劑科應定期檢查藥品種類、數量是否壹致,有無過期變質現象,毒、麻、劇限藥品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三、ICU入院原則和疾病範圍

ICU是救治危重病人的地方。生命體征不穩定,有搶救希望的可以進ICU。原則上在血流動力學穩定、呼吸道建立後轉入ICU,避免轉運中發生危險。

特定疾病:

(1)各種嚴重休克:(2)嚴重心力衰竭;(3)嚴重心肌梗死;(4)嚴重心律失常;(5)急性肺損傷,ARDS: (6)嚴重呼吸衰竭:(7)嚴重急性腎功能不全;(8)嚴重肝功能異常;MODS(MOF);(+)DIC;(十壹)嚴重代謝功能障礙;(12)昏迷;(十三)體液嚴重失衡;(十四)各種嚴重中毒;(15)重度中暑;(十六)嚴重創傷和多發傷;(17)擠壓綜合征;(十八)脂肪栓塞綜合征;(十九)嚴重產科並發癥;(二十)心肺腦復蘇後;(二十壹)大手術、小手術、全身麻醉等術後。

以下情況原則上不得轉入ICU

1.傳染病。

2.各種慢性疾病的終末狀態,如晚期惡性腫瘤。

3.經濟條件不允許。

四、ICU患者的管理

(1) ICU職責:維持重要器官功能,穩定生命體征,糾正水電解質失衡,營養支持,預防感染,各種檢查,監護等。

(2)臨床科室的ICU應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嚴重復合傷、跨學科患者、重大治療方案的變更與實施、患者進出ICU適應證的選擇,原則上由ICU與各科室協商,ICU應充分尊重專家意見。當治療方案有分歧時,可在醫院咨詢。當適應癥和轉送方向無法解決時,由ICU主任決定,權責壹致。

(3) ICU應根據病情輕重緩急,加快周轉,提高利用率。

(4)疑難病人討論、死亡等與醫療管理相關的各項制度,按照統壹規定執行,必要時ICU會同相關部門參與。

(5) ICU與臨床科室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五、病房管理制度

(壹)病房由護士長管理,主治或高級住院醫師積極協助。

(2)為保證重癥監護良好的工作環境,防止交叉感染,本室無陪護,家屬可留下電話號碼,保持聯系。

(三)各級醫師履行職責,嚴格按崗位責任要求。主任醫師每周至少查房壹次,主治醫師每周至少查房兩次,危重患者隨時查房。

(四)涉及重大搶救事項,必須立即向科主任報告,並報告醫務處和有關醫院領導親自參加指揮和處理。對涉及各種糾紛的患者的處理情況應及時向醫務處及相關部門匯報。

(五)保持病房整潔、舒適、安靜、安全,避免噪音,並做到輕走、輕關門、輕操作、輕說話。

(六)醫務人員必須穿工作服,著裝整齊,必要時戴口罩,病房內不準吸煙。

(七)工作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操作規程,並應逐步建立危重病人的各項搶救規程和重癥監護規範。

(八)護士長全面負責病房財產和設備的保管,指定專人管理,建立賬目,定期清點。如有遺失,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處理。管理人員調動時,應辦理好交接手續。

(9)本室各種搶救設備和藥品應準備完善,保證專人管理,固定放置,隨時可用,專人檢查,及時補充、更新、維護和消毒。

六、醫療糾紛的接待和處理制度

(1)接待人員要有強烈的責任心,耐心傾聽來訪者,認真記憶,對任何問題多做疏導工作。

(二)接待人員應沈著冷靜,不要立即給予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經過調查分析,耐心向遊客解釋。沒有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討論和明確的結論,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能對醫療糾紛作出肯定的答復。

(3)有爭議的,醫務處通知病案室封存病歷。病歷封存後,除負責醫療糾紛的相關人員外,任何個人無權借閱。科室進行病例討論的,由科主任或指定人員負責保管,並及時歸還病案室,不得散落和丟失。

(4)因輸血或輸液引起糾紛的,要立即查清采集過程的憑證,及時將殘液送檢並妥善封存原包裝藥液,直至糾紛解決。如因藥物引起糾紛,壹定要保管好空安瓿或物件;如果是各種儀器引起的糾紛,必須有見證人現場勘驗,才能離開現場。

(5)對死亡糾紛,要動員家屬在48小時內進行屍檢,查明死亡原因。家屬不同意屍檢的,不能追究責任,不同意屍檢的要對後果負責。

(6)對住院期間有自傷和自殺傾向的患者,應告知家屬和單位采取預防措施。壹旦發現,如果病人有搶救的可能,應迅速進行現場搶救,並立即向醫務處和安全部門報告。如果需要去急診室搶救,在不破壞現場的情況下移動是合法的。如果病人沒有救治的可能,暫時不要動,向保衛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後才能動。對住院期間失蹤的患者,應及時設計並向保衛科、醫務科、護理部報告。

(七)糾紛壹經調查核實,應由患者家屬答復,糾紛的處理應以分析、定性為原則和政策。

(八)壹般醫療糾紛,醫療管理人員調查後可以及時解決。不能及時解決的重大醫療事件和糾紛,需要有申訴材料,提交事故認定。

七、查房制度

(1)住院醫師每個工作日參加查房,觀察病情變化,進行診療,了解傷病員的思想和生活狀況:上級醫師查房時,主治醫師要做好病情匯報的準備。

(二)住院總醫師或值班醫師應帶領住院病人、見習醫生和實習醫生進行夜間查房。

(3)主治醫師每周對本組(病房)患者進行壹般查房,每天進行1次重點查房。檢查醫療護理工作,重點診治疑難病例和開展臨床教學。

(4)科主任、主任醫師(副)每周為本科患者查房1次或副主任醫師每周查房2次,檢查醫療質量,解決疑難問題,有計劃地組織臨床教學。主治醫師、總住院醫師、護士長及相關人員應陪同查房。

(5)各級醫師應加強對危重、大手術前後和特殊檢查治療後患者的檢查,掌握病情變化,遇有情況及時處理,及時向上級醫師報告或申請會診。

(6)護士長每周組織護理人員進行1護理查房,必要時請科主任、主任醫師(副)或主治醫師指導,檢查護理質量,研究解決疑難問題,結合實際開展臨床教學。

八、值班醫生交接班制度

(壹)值班醫生,根據情況可增加到二線、三線,並建立值班日誌。

(二)值班醫師每天下班前上班,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巡視病房。危重病人必須移交到床邊。當值班醫生不在時,負責床位的醫生不得離崗。

(3)下班前,負責病床的住院醫師應在交班本上記錄重點病人的病情和治療意見,值班醫師應記錄病程並簡要記錄在值班日誌上。

(四)值班醫師負責及時處理病人的臨時情況,遇有疑難問題應請示上級醫師。

(五)值班醫師負責急診患者的初診和治療,並應填寫急診入院病歷。

(六)值班醫生負責院內急診會診任務。

(七)值班醫生必須在指定位置,因工作必須向值班護士請假。

(八)值班醫生次日上午應將急診和重點病人的病情及處理情況交班。

九、轉移、交接制度

(1)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在本院診治的患者,應由科室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院長或分管業務的副院長批準,提前與醫院聯系,征得同意後方可轉院。

(二)需要轉往外地醫院治療時,由科主任提出,醫務處審核,報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公室批準。

(3)病人轉院,如果估計途中病情可能加重或死亡,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有危險後再轉院。危重病人轉院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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