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退休都需要材料:
1、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
2、本人戶口簿;
3、人事檔案;
4、登記照片壹張;
5、屬獨生子女家庭的,還需獨生子女證原件、復印件各壹份(復印件須加蓋所屬街道計生辦公章);
二、辦理退休的條件:
1.正常退休: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非管理崗位女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2、因病提前退休:經市、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
3、特殊工種退休: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所從事的工種必須列入市局批準的特殊工種目錄。
外來務工人員在京退休還需滿足以下三個條件:賬戶性質為普通賬戶;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其中在京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退休時社保關系在本市。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第壹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休。
(壹)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於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幹部。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經醫院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職工退休後,按下列標準按月發給退休費,直至死亡。
(壹)符合第壹條第(壹)、(二)、(三)項條件,在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參加革命工作連續滿二十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連續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退休費不足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符合第壹條第(四)項條件,需要幫助解決飲食起居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給壹定的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不得超過普通工人的工資;不需要幫助解決飲食起居的,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同時具備兩種以上退休條件的,按最高標準發放。退休費不足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