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員資質。必須擁有至少壹名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執業藥師,以及相應數量的藥學技術人員和營業員。營業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與藥學相關的畢業證書,並通過藥監部門的考核獲得上崗證。
2、經營場所。藥店需要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城市藥店的營業面積通常不少於40平方米,倉庫不少於20平方米;鄉鎮藥店不少於20平方米。
3、營業執照。除了《藥品經營許可證》外,還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和稅務登記證等。
4、規章制度。必須遵守《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GSP認證,確保藥品經營的合法性和質量管理。
開藥店需要的條件是:
1、藥店內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2、藥店內具有與所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3、藥店內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
4、藥店內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5、具有能夠配備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
綜上所述,開藥房需要具備藥品經營許可證、合格的從業人員、符合要求的設施和設備以及健全的藥品質量管理體系。這些資質和要求***同構成了藥房合法、安全、有效運營的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