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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化妝品註冊有效期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為5年。

1、什麽是特殊化妝品?

我國依照風險管理條例的原則,對化妝品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將化妝品劃分為兩大類,特殊用途化妝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健美、除臭、美乳用於特殊目的的化妝品,被認為風險相對較高,在監督管理方面更加嚴格。

2、延續註冊

按照《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註冊人應當在產品註冊證有效期屆滿前90個工作日至30個工作日期間提出延續註冊申請,並承諾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註冊人應當對提交資料和作出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逾期未提出延續註冊申請的,不再受理其延續註冊申請。

3、特殊化妝品註冊編號規則:

國產產品:國妝特字+四位年份數+本年度註冊產品順序數;

進口產品:國妝特進字+四位年份數+本年度註冊產品順序數;

中國臺灣、香港、澳門產品:國妝特制字+四位年份數+本年度註冊產品順序數。

1、 化妝品註冊申請人、備案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

(2)有與申請註冊、進行備案化妝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

(3)有不良反應監測與評價的能力。

註冊申請人首次申請特殊化妝品註冊或者備案人首次進行普通化妝品備案的,應當提交其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證明資料。

2、註冊證撤銷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已延續註冊的特殊化妝品的申報資料和承諾進行監督,經監督檢查或者技術審評發現存在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特殊化妝品註冊證。

3、註冊證轉讓與變更

化妝品註冊證不得轉讓。因企業合並、分立等法定事由導致原註冊人主體資格註銷,將註冊人變更為新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註冊。

變更後的註冊人應當符合本辦法關於註冊人的規定,並對已經上市的產品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為5年。

用於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特殊化妝品,特殊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為普通化妝品,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註冊。

特殊化妝品按照產品用途可分五大類:

1、祛斑美白。有助於減輕或減緩皮膚色素沈著,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指含改善因色素沈積導致痘印的產品。祛斑美白(僅物理遮蓋):通過物理遮蓋形式達到皮膚美白增白效果;

2、染發。以改變頭發顏色為目的,使用後即時清洗不能恢復頭發原有顏色;

3、燙發。用於改變頭發彎曲度,彎曲或拉直,,並維持相對穩定。清洗後即恢復頭發原有形態的產品,不屬於此類;

4、防脫發。有助於改善或預防頭發脫落,調節激素影響的,促進生發作用的,不屬於化妝品;

5、防曬。用於保護皮膚含口唇免受紫外線所帶來的損傷。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註冊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提出延續註冊的申請。除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特殊化妝品註冊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延續註冊:

(壹)註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註冊申請;

(二)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已經修訂,申請延續註冊的化妝品不能達到修訂後標準、技術規範的要求。第十七條 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後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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