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 "解釋第壹條,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質量要求或者明示的產品質量標準,降低、喪失應有性能的行為。刑法》第 140 條規定的 "以假充真 "行為,是指將不具有某種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某種性能的產品的行為。刑法》第 140 條規定的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檔、劣質產品冒充高檔、優 質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冒充正品或者以組合、拼裝後的新產品冒充正品 的行為。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 "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認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二)《解釋》第二條 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已經獲得和應當獲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貨值金額按照非法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1997年4月22日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確定。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產品行為未受到處理的,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第 141 條 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屬於假藥並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和非藥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禁止生產(含配制,下同)和銷售假藥。假藥的定義如下1、所含成分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規定成分的藥品; 2、不是藥品但冒充藥品的藥品,或者冒充藥品的藥品。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假藥論處:4、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須批準而未經批準生產、進口的,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1、變質的; 2、被汙染的; 3、依照本法必須取得原料藥批準證書而未取得原料藥生產批準證書的; 4、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法律規定的; 4、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適應癥或功能超出規定範圍。(三)《解釋》第三條: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或者認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銷售的假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的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1、標示的有效成分,可能對診斷、治療造成誤導的; 3、標示的適應癥或者功能超出規定範圍,可能對診斷、治療造成誤導的; 4、缺少標示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5.五)生產、銷售假藥造成輕傷、重傷或者使用後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六)生產、銷售假藥使用後造成嚴重殘疾、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 "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 142 條 生產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中華人民**國藥品管理法》和國家規定的劣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禁止生產、銷售劣藥。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屬於劣藥。藥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劣藥論處:1、未標明有效期或者變更有效期的;2、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3、超過有效期的;4、未經批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直接接觸藥品的;5、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和輔料的;6、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第 143 條 生產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食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三)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解釋》第四條 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機構鑒定,食品中有害菌或者其他汙染物含量超過標準,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的 "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食用後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 "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食用後造成死亡、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應認定為 "特別嚴重"。第壹百四十四條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產、銷售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處罰。(五)《解釋》第五條:食用生產、銷售的有毒、有害食品,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四條規定的 "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殘疾、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 "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第 145 條 生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罰金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六)《解釋》第六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致人輕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造成病毒性肝炎等不治之癥感染、重傷壹人以上、輕傷三人以上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 "後果特別嚴重"。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造成死亡、嚴重殘疾、感染艾滋病、重傷三人以上、輕傷十人以上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應當認定為 "情節特別惡劣"。醫療機構或者個人明知或者應知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而購買、使用,造成人體健康嚴重損害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療器械罪定罪處罰。醫療器械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註冊產品標準可視為 "保障人體健康的行業標準"。第 146 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生產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 50%以上兩倍以下罰金。第壹百四十七條 生產、銷售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假種子罪,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罪,銷售明知是假冒偽劣或者已經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生產者、銷售者冒充不合格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致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七)《解釋》第七條 刑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中的 "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壹般以2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壹般以10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壹般以10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壹般以10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以 10 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以 50 萬元為起點。第 148 條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化妝品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第壹百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各條均不構成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本節第壹百四十壹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上述各條規定的犯罪,同時構成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壹百五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第四百壹十四條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負有偵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偵查職責,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八)《解釋》第八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查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職責,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四百壹十四條規定的 "情節嚴重"(1、放縱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放縱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可能被依法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單位或者個人三次以上不履行責任追究的; 4、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0 號。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8次會議、2001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為依法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第九條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證照,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犯論處。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罪、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十壹條 實施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至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的犯罪,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偵查,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適用對象: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十六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壹)偽劣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15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足5萬元,但銷售金額乘以3,且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15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 "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喪失應有性能的行為;"以假充真",是指使用不具有某種性能的產品作為具有該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次充好",是指將低檔、劣質產品冒充高檔、優等產品,或者將殘次、廢舊零部件組合、拼裝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有質量要求的產品。 本條規定的上述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本條規定的 "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的所得和應當享有的全部違法所得;"貨值金額",是指違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按照標準價格計算的金額;沒有標準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按照《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估價機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