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醫院75%;
三級醫院50%;
市外就醫40%。
重慶醫保住院報銷比例:
(壹)職工個人統籌基金年度支付限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人均繳費基數的4倍。
(二)職工住院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統籌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起付標準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45周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70%支付,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在職職工按75%支付,退休人員按85%支付,其余費用自付。
醫療費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部分,45周歲以下在職職工按75%支付,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在職職工按80%支付,退休人員按90%支付,其余部分由職工個人自付。
醫療費用在1萬元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45周歲以下的在職職工按80%支付,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的在職職工按85%支付,退休人員按95%支付,其余部分自付。
超過支付限額的部分,由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基金按規定比例支付。
(3)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在起付標準以上、支付限額以下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癌癥晚期患者的化療、放療、鎮痛治療,腎功能衰竭患者的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後抗排異藥物費用按90%支付;其他特殊病種費用按80%支付。
職工醫保的報銷方式有哪兩種:
1、報銷範圍。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醫院或自選的專科醫院、中醫醫院、甲等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
2、報銷比例。壹個自然年度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1300元,以後每次住院起付標準為650元。支付比例分為三個檔次,如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萬元,在職為85%,退休為91%,3-4萬元在職為90%,退休為94%。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