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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給錯藥,出現問題如何處理賠償

醫院藥房發錯藥應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患者因錯藥合理、必要,且損害後果與相關費用有直接關聯,則需由醫院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損失,則不予賠償。

壹、法律規定醫院藥房拿錯藥如何賠償?

醫院藥房拿錯藥應根據實際損失來賠償。

1、藥房給患者拿錯藥,如果患者或藥房工作人員及時發現,及時更換即可。如果雙方都及時發現,而患者又不幸拿錯了藥。那麽從客觀情況來看,藥房工作人員應承擔主要過錯,患者應承擔部分未核對的過錯。根據藥房應承擔的過錯比例,再乘以因過錯造成的損失,即為藥房應承擔的賠償金額。

2、藥店作為賠償義務人,對於患者因錯誤用藥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費用,應當予以承擔。但該費用應當按照藥店過錯責任比例乘以藥店實際賠償金額的最終數額承擔。

二、從事藥品經營活動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有效期屆滿的,重新審驗許可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取得執業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

(二)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儲存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法規、制度,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國家鼓勵和引導藥品零售連鎖經營。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企業總部,應當建立統壹的質量管理體系,對所管理的零售企業的經營活動履行責任。

藥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藥品經營活動全面負責。

國家實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持有藥品上市許可或者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中藥材除管理部門批準外,不實行分類管理。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查驗藥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和銷售。

藥品經營企業購進、銷售藥品,應當有真實、完整的購銷記錄。購銷記錄應當註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企業、購銷單位、購銷數量、購銷價格、購銷日期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醫療機構在從事相關診療活動時,壹定要慎之又慎。因為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與患者是有接觸的,其從事的行為會直接影響到患者。比如,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小心拿錯了藥,導致患者吃錯藥丟失,就要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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