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家庭保險費用
自1996年起,家庭可以選擇領取子女津貼或免稅額。第壹個和第二個孩子的津貼各為 220 德國馬克。第三個孩子的津貼為 300 德國馬克,第四個孩子以上的每個孩子的津貼為 350 德國馬克。
1998 年的子女免稅額為 6,912 馬克。此外,自1986年起,還向父母提供為期24個月的教育津貼,每個孩子每月600馬克。 不過,這是有收入限額的。打算獨自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也可以申請長達三年的育兒假。在此期間,他們原則上不受解雇。
社會援助
在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社會福利金發放給那些無法自助或無法從其他渠道獲得援助的人。根據《社會援助法》,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的每壹位居民,無論是德國人還是外國人,只要處於這種困難境地,都可以申請社會援助,其中包括用於支付生活費用的補助金,或用於支付特殊生活條件(如殘疾、疾病或護理)的補助金。社會援助主要由地方提供。 1996 年用於社會援助的金額為 530 億馬克。
III.醫療保險
幾乎所有德意誌聯邦共和國公民都參加了醫療保險,無論是作為法定醫療保險公司(占總人口的 90%)的強制或自願繳費者,還是作為私營醫療保險公司的繳費者。法定醫療保險公司有義務為所有雇員和收入低於壹定標準的職業群體投保。如果符合某些條件,參加保險是自願的。養老金領取者、失業者、受訓人員和學生也可投保。雇員在地方保險公司、企業保險公司或手工業者協會及其醫療互助組織的保險公司投保。無論其職業如何,他們都可以自由選擇保險機構。
就企業保險公司或手工業者工會保險公司而言,只有在章程規定它們是為外來人員設立的情況下,本條才有效。除此之外,還有針對某些職業部門的特殊形式,如海員保險公司、聯邦礦工健康保險公司和農業健康保險公司。所有投保人都可以自由選擇獲準執業的醫生和牙醫。有義務投保的人員以及自願投保的雇員的保險費由投保人和雇主各承擔壹半。1998 年,舊聯邦州的平均保險費率為應繳納保險費者總收入的 13.5%,新聯邦州為 13.9%。
醫療保險機構支付醫生和牙醫的治療費用,此外還支付藥品、藥物和輔助器具的費用,以及住院和預防性保健措施的費用。保險機構承擔全部或部分療養費用。如果患病時間不超過六周,雇員有權要求雇主支付工資和薪金。壹些集體協議延長了這壹期限。在這壹期限之後,醫療保險組織將支付 78 周的長期疾病津貼。
戰爭受害者生活和健康損害情況下的社會福利補償
健康損害情況下的社會福利補償的領取者是戰爭受害者、聯邦國防軍士兵、公務員、暴力受害者、統壹社會黨(UNP)下的不公正受害者、因註射致殘者、政府指定的要求護理的協會。 以及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協會要求護理的人。他們在法律上還有權領取養老金,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其健康受損的嚴重程度,並與雇員就業收入的發展相稱。此外,還可獲得醫療、工作和職業康復費用。如果因健康受損而死亡,其遺孀和孤兒有權要求支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