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
l職工發生工傷(患職業病)後,應當將傷者送往約定的醫院就醫。因工傷需要轉往市外醫院治療的,須事先向工傷保險業務經辦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社保中心工傷保險科批準後,方可辦理轉院手續。工傷認定結束前,工傷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墊付;工傷認定結束後,對認定為工傷需要住院治療的參保職工,憑工傷認定書和住院通知單,由工傷保險處出具《深圳市工傷保險醫療費用通知單》和《深圳市工傷保險住院結算單》,並通知工傷協議醫療單位允許其就醫;門診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門診醫療費先由用人單位墊付,醫療終結後到工傷保險部門核銷。
l 工傷職工醫療期(停工留薪期)按照工傷保險相應規定和粵勞社發(2006)155號《廣東省職工外傷與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執行。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可根據傷情需要到約定的醫院診治;醫療期滿仍需繼續治療的,應及時到市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辦理延期手續。
l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因工傷需要使用目錄內進口藥品或特殊檢查治療項目(含壹次性特殊醫用材料)的,應事先向工傷保險部門提出申請,經工傷保險部門批準後,方可記賬或報銷相關費用。
l 工傷職工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並到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點進行傷殘程度(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鑒定。
l 參保職工因工負傷(亡)的,用人單位或者其家屬應當在醫療終結或者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或者醫院出具死亡證明)後三十日內,持有關材料到工傷保險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咨詢電話:96888或83460066轉6237(工傷醫療)、6247(工傷賠償)、6448(勞動能力鑒定)、6450(勞動能力鑒定)
網上咨詢:www.szs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