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_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生態文明和美麗鎮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本條例所稱揚塵汙染,是指房屋建築工程施工、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建築拆除、建築裝飾裝修、綠化施工、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交通設施建設、道路養護保潔、物料堆放、運輸加工等活動以及城鎮建成區裸露泥土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汙染。
第三條_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並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建立揚塵汙染防治統籌協調、信息****、資金投入保障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工作,根據揚塵汙染防治總體方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同做好揚塵汙染防治工作。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共****,在活動區域內采取綠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揚塵汙染。
第四條_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揚塵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區域揚塵環境質量監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綠化工程、房屋征收拆遷工程、預拌混凝土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該部門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城市建築垃圾和生活垃圾處置、城市道路清掃保潔、城市道路橋梁養護維修工程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包括港口碼頭等交通建設項目,城鎮規劃區內國省道、農村公路的建設和養護,以及港口碼頭、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的物料裝卸等。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築物拆除等揚塵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自覺遵守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揚塵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科學防治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揚塵汙染投訴,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舉報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微博、官方網站等,明確受理範圍和責任。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投訴,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在規定期限內告知投訴人。
主管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對舉報屬實的,應當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_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揚塵汙染防治責任,督促施工單位按照約定履行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並將揚塵汙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根據工程特點制定揚塵汙染防治實施方案,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公示揚塵汙染防治責任主體和責任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門等信息,接受公眾監督。
監理單位應當將揚塵汙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範圍,按照揚塵汙染防治施工方案實施監理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第八條_施工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施工現場周邊按照規定設置圍擋或者圍墻。
施工現場裸露的泥土、土方和砂石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采取覆蓋密閉防塵網或者防塵布、噴灑抑塵劑或者灑水等有效措施。
施工現場車行道路硬化,並及時清掃、沖洗;在出入口內側安裝沖洗設施,車輛沖洗幹凈後方可駛出工地。
土方開挖采取分區、分段作業,對已完成的作業面及時回填或覆蓋。
施工作業產生揚塵的,采用噴淋、灑水、外掛密閉防塵網或防塵布等有效防塵措施;產生泥漿的,設置泥漿池、泥漿溝,並密閉罐車運輸。
建築垃圾集中堆放、覆蓋,及時密閉清運。
施工面積超過壹定規模的建築工地應按照相關要求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顆粒物在線監測設備,並配合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確保其正常運行和數據真實有效、實時傳輸。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揚塵控制措施。
鼓勵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等揚塵控制措施。
第九條_下列建設工程除遵守本規定第八條外,還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房屋建築、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腳手架的外側安裝密閉防塵網或者防塵布,拆除腳手架前清理殘留灰渣等有效的揚塵防治措施。
市政道路或綠地範圍內的管線敷設工程竣工後,三日內恢復原貌。暫時不能恢復原貌的,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覆蓋。
綠化工程施工作業時,及時清理廢棄土方,種植土方和樹穴采取覆蓋、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道路中心隔離帶、交通隔離帶和路側綠化帶的回填土邊緣低於路沿石上沿五厘米,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及時采取覆蓋或綠化措施。
城市河道清理出的淤泥、垃圾以及堤防加固、邊坡整治等建築材料要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結束及時清運。
第十條_城市道路等公共****,應當定期清掃、保潔,綠地保持整潔。城市道路保潔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市區主要道路實行機械化濕式低塵清掃,其他道路逐步實行機械化清掃;
在高溫、幹燥、靜電等易產生揚塵汙染的氣象條件下,增加灑水以及沖洗頻次,加大道路保潔力度。
第十壹條_易產生揚塵汙染的建材、化工、火電等工業企業,港口、碼頭、車站、停車場等場所,混凝土攪拌站、預拌砂漿站、水穩攪拌站等物料堆場和裝卸作業場所,應當采取下列揚塵汙染防治措施:
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邊界,及時清除散落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清潔;
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邊界,及時清除散落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清潔;
物料堆放采用封閉儲存設備,或者采取設置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擋、遮蓋、噴淋、防風抑塵網等有效防塵措施;
裝卸物料采取密閉、噴淋、灑水等有效防塵措施;
采取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物料時增設除塵裝置,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采取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在裝卸物料時增設除塵裝置,並保證其正常使用。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料場墊層、路面進行硬化,配備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場車輛清潔。
第十二條_運輸煤炭、細顆粒建築材料、建築垃圾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規定條件,保持車牌清晰,采取防止物料灑落揚塵汙染的措施,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
第十三條_建築垃圾處置場應當實行單元、分層作業,采取覆蓋、固化、綠化、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有效防塵措施,配置沖洗設施和清洗車輛。
第十四條_城市建成區裸露泥土的,應當進行綠化;不具備綠化條件的,應當采取透水鋪裝或者覆蓋等防塵措施。
城市建成區裸露泥土揚塵汙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用地範圍內的單位,由該單位負責。
住宅小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管理。
收儲土地由土地收儲管理機構負責。
閑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和管理人負責。
其他區域,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五條_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采取揚塵控制、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工地土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等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_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十七條_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道路上運輸易產生揚塵物料的車輛未采取密閉措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八條_負有揚塵汙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_本條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