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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活環境,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對建築裝修垃圾、綠化管護單位經營活動中產生的綠化作業垃圾、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和集體供餐活動中產生的餐廚垃圾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紡織品、廢家具、廢電器電子產品等。

(二)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應當進行專門處置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紐扣電池、廢熒光燈管、廢藥物、廢塗料及其容器、廢農藥和消毒劑及其包裝物;

(三)餐廚垃圾是指易腐爛的生物質生活垃圾,包括餐廚垃圾、剩飯剩菜、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垃圾、中藥渣、農副產品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等家庭餐廚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餐廚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可以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的特點和處置利用的需要進行調整。

第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配合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住宅、寫字樓、商業區、農副產品市場等場所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推進地產清潔農副產品進城,指導農副產品市場有機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商務部門負責推動凈菜、非地產清潔農副產品進城上市,指導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指導大型商場超市生活垃圾分類。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汙染環境防治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教育、園林綠化、衛生、文化廣電、旅遊、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事務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和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和督促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參與綠色生活行動,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鼓勵社會組織、誌願服務組織和誌願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和示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條支持運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和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應用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置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第十壹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具體收費辦法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二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組織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預測及其成分特點,協調生活垃圾處置流向和方向,明確生活垃圾處置結構和設施的總體布局。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確定的中轉設施和處置設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規模和建設規模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三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專項規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轉運、處置和回收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處置設施建設。

第十四條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配置規範,向社會公布並組織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和規範規劃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收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使用。

現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和規範,應當進行改造。城市居民區和農村居民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改造,由當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場、點、收集亭、垃圾房等設施。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和場所。確需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生態環境部門批準,按照先建後拆的原則進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三章分類投遞

第十六條市、縣級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調整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指南。

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商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平臺,為公眾提供分類投放查詢、預約回收、可回收物交易價格查詢、投訴舉報等服務。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車輛等設備的分類、標識和規格應當統壹、規範,清晰醒目,易於識別。

第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制。交付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單位,由本單位負責投遞管理。

(二)農副產品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店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送貨管理責任人。

(三)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共汽車站、文化場館、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是投遞管理的責任人。

(四)公路、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由主管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管理發布。

(五)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由建設單位負責交付管理。

(六)城市住宅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是交付管理的責任人;如果業主進行自我管理,執行機構和經理是交付管理的責任人。

(七)在農村居民區,由村民委員會負責投遞管理。

按照前款規定,無法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確定管理責任人。

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生活垃圾分類的服務內容。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類別、標簽和規格的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但城市居民區和農村居民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縣級市(區)環衛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負責人負責更新維護。

城市居民區和農村居民區餐廚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位置和數量應當滿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需求;可回收物和有害廢棄物的收集容器可以相對集中在居民區、居民區主要出入口等區域。

鼓勵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根據可回收材料、有害垃圾種類和處置利用需求,細化收集容器設置。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壹)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地點、方式等要求。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宣傳、指導和監督。

(三)保持收集設施和容器完好及周圍環境整潔。

(四)勸告和制止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仍不按規定分類的,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

(五)勸導和制止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在容器內,造成容器周圍環境汙染或者混入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對拒不聽勸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

(六)分類生活垃圾應當由符合相應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並做好相應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城市居民區、農村居民區和實行生活垃圾內部過駁的單位,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得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混裝過駁。

第二十條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實際情況,決定定期投放生活垃圾的區域。

生活垃圾未分類定時投放的,投放管理負責人可以決定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定時投放。

第二十壹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亂倒生活垃圾。

對體積較大、整體性較強或者需要拆分再加工的家具、電器等大件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投放到負責寄遞管理的人員指定的堆放收集點,或者通過預約由收運服務單位收集。大件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或投入收集容器。

有害廢物應放入有害廢物收集容器中。但廢棄藥品應當投放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生活垃圾藥品收集點。

廚余垃圾應在產生地過濾除去水分,然後放入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建築裝修垃圾和綠化作業垃圾不得投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動物屍體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不得放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和運輸,禁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和運輸。

收運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運:

(壹)可回收物應當預約或者定期收運,收運時間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負責人與收運單位協商確定。

(二)有害廢棄物的定期收集和運輸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負責人與收運單位預約收運時間。

(三)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時收運,收運時間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進行分類。仍不分類的,可拒絕接收,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舉報,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時處理。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負責人發現收運單位不符合分類收運要求的,應當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收運,並遵守下列操作要求:

(壹)配備符合要求的收運設備,保持運輸工具功能完好、標誌清晰、外觀整潔;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分類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避免或者減少噪聲擾民和交通擁堵,防止生活垃圾遺灑、汙水滴漏;

(三)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到符合要求的集中收集設施或者中轉、處置場所,不得隨意傾倒、丟棄或者堆放;

(四)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

(五)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相關的其他操作要求。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處置。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參加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1)可回收材料應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理。

(二)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交由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置。

(三)將餐廚垃圾交由餐廚垃圾處置單位集中處置或者按照規定就地處置;就近就地處置的,處置方案應當報縣級市(區)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四)其他垃圾應當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終端處置單位處置。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發現生活垃圾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運單位進行分類。仍不分類的,應當拒絕接收,並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技術標準、行業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處置,並遵守下列操作要求:

(壹)有符合規定的處置設施和管理、操作人員。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及時處置接收的生活垃圾,防止或者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汙染。

(三)按照生活垃圾分類處置技術標準進行處置,不得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混放。

(四)采取措施防治廢水、廢氣、廢渣、噪聲和土壤汙染;汙染周圍環境的,應當按照規定修復。

(五)建立管理臺賬,定期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接收和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數量、類別等信息。

(六)定期向社會公開年度環境報告、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汙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七)與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相關的其他操作要求。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的,應當提前六個月書面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急預案。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並報當地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事件等原因,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或者處置單位無法正常運營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或者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立即向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相關單位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

第五章源頭削減

第三十壹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生活垃圾焚燒、填埋處置總量控制計劃,落實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措施。

餐飲業、旅館業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本行業生活垃圾減量措施,並組織會員單位實施。

第三十二條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國家標準和要求,優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廢物的產生;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應當依法進行標識和回收。

第三十三條生產者、銷售者和經營者應當減少不可降解壹次性用品的使用。

住宿經營者應當優先采購可重復使用、可再生的產品,不得在經營活動中主動為客房提供壹次性生活用品。

餐飲服務、集體用餐等單位應當設立提示牌,提醒其適量點餐。餐飲服務、集體用餐等單位不得主動提供壹次性筷子、勺子、刀叉。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組織應當實施綠色辦公,使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設施、設備和產品,提高再生紙比例,減少壹次性辦公用品的使用,禁止在內部辦公場所使用壹次性杯子和用具。

政府采購應當按照規定優先采購可回收產品。

鼓勵其他企業和社會組織實施綠色辦公,節約和重復使用辦公用品,減少壹次性杯子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扶持力度,推動清潔蔬菜和清潔農副產品進城上市。

快遞企業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應當使用電子運單和環保箱(袋)、環保膠帶等環保包裝。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回收的環保包裝。

在本市開展經營活動的電子商務企業,應當提供各種規格的包裝袋、可重復使用的包裝袋等綠色包裝選擇,利用定價優惠等機制,引導消費者使用環保包裝。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城市居民區、農村居民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設立便捷的回收網點。,並開展定點回收、定時上門回收等服務。

第六章促進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組織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公眾開放活動等方式,向公眾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分類意識。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激勵機制,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將學習和掌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履行分類投放義務納入本系統、本單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考核內容。

第三十八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組織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學前教育要把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類別識別等常識作為教育內容;其他學校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納入德育和社會實踐教育活動。

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專業人員應當加強對遊客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引導遊客在本市旅遊期間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家政培訓機構和家政服務企業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減量納入家政人員技能培訓。

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加強對參與者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宣傳,引導和督促參與者在活動結束時將生活垃圾分類帶走或者放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九條報紙、廣播、電視、新媒體、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單位應當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汽車和軌道交通車輛以及建築工地圍擋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發布和展示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公益廣告。

第四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補貼、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四十壹條市、縣級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部門編制低值可回收物資目錄,制定促進低值可回收物資資源化利用的優惠政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市按照區域統籌、設施共享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處理區域環境補償機制。跨行政區域使用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應當繳納生活垃圾處置區域環境補償費。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處置區環境補償費主要用於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周邊環境美化和改善、市政配套設施建設和維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維護。

第四十三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綜合考核制度,通過建立全過程信息監管系統和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並納入年度綜合考核。

第四十四條本市開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國家、省批準的衛生創建活動,應當納入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考核範圍。

第四十五條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面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管理監督。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聘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生活垃圾分類。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和指導員的培訓,提高其專業能力。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負責人可以利用電子技術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進行監管。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

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舉報的違法行為進行核實後,應當對舉報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或者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實行新市民積分管理的地區,將非本地戶籍市民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受到表揚和獎勵的情況納入積分管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部門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行使。

第四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壹款規定,未按照其類別、標簽、規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交由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收集、運輸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壹條第五款規定,將建築裝修垃圾和綠化作業垃圾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單位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對個人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運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壹款規定,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運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生活垃圾收運單位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保持交通工具功能完整、標誌明顯、外觀整潔的;

(二)未及時將生活垃圾運送到符合要求的集中收集設施或者中轉、處置場所的;

(三)未建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的。

第五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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