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門診報銷:門診發票、合作醫療證(或病歷)。
2、住院報銷:住院發票、合作醫療證(或病歷)、費用明細清單、出院小結等相關證明。
3、特殊病種門診報銷:門診發票、特殊病種合作醫療證。
4、辦理特殊病種攜帶資料:特殊病種門診治療建議書、合作醫療證本、病歷、相關化驗報告、照片兩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先行墊付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權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