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減免項目包括: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七條: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服務(學歷教育)和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5、農業機械化、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家畜、水產動物的飼養和疾病預防。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國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這裏所說的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2.增值稅非應稅項目是指不動產、無形資產等不繳納增值稅的項目。
3.免征增值稅的項目不在增值稅征收範圍內。增值稅稅收優惠見教材168頁。
4.非應稅項目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對於增值稅,不征稅項目是指繳納營業稅而不繳納增值稅的項目。對於營業稅,不征稅項目是指繳納增值稅而不繳納營業稅的項目。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七項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銷售自己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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