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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我市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體系,建立集中統壹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優化經濟社會發展環境,從源頭上預防腐敗,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集體)產權(股權)交易、市級批準的礦業權交易,以及海城市、臺安縣、岫巖滿族自治縣範圍內使用鞍山市以上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市級批準的礦業權交易等公共資源交易。第三條公共資源交易堅持政府主導、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範運作、部門監管、行政監督的原則,按照統壹進場交易、統壹信息發布、統壹交易規則、統壹監管措施的要求,集中在壹個交易平臺上進行。第四條依法必須進入市場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規避進場交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競買人、供應商和受讓方(以下簡稱投標人)參與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幹預交易活動。第二章職責分工第五條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公管委)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領導機構,負責研究解決公共資源交易中的重大問題。

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簡稱公管局)是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管理、監督和協調機構,承擔公管委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壹)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統籌管理和宏觀指導;

(二)制定市級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規則和工作制度;

(三)負責編制鞍山市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目錄;

(四)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管理;

(五)負責評標專家庫終端的建立和管理;

(六)負責機構名錄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七)負責協調與公共資源交易相關的各部門或單位;

(八)宣傳、貫徹和執行與公共資源交易有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九)受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的投訴和舉報,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工作。第六條鞍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是市區唯壹組織、管理和服務公共資源交易的機構,負責安排和組織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其具體職責是:

(壹)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開標、評標提供場所和服務;

(二)負責組織編制相關交易文件,發布交易公告、交易結果等交易信息;

(三)負責建立查詢咨詢服務系統和公共資源交易服務指南;

(四)負責專家的抽取和使用;

(五)負責電子網絡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六)負責維護交易活動秩序,協助監管部門處理交易活動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七)負責接受質詢工作;

(八)負責組織或參與交易活動的履約驗收;

(九)負責文字、聲像、圖片等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歸檔,並提供檔案查詢服務。第七條市發展改革、建設、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等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 * *資源交易的公共管理工作。

市監察部門負責對全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

市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第三章交易範圍、方式和程序第八條列入《鞍山市公共資源項目交易目錄》的下列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壹)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通過BT、BOT、TOT等融資方式選擇建設項目實施單位;

(二)使用財政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采購政府采購目錄內、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設備、材料,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的;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市級探礦權、采礦權審批;

(五)國有(集體)企業產權轉讓;

(六)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

(七)處置涉及訴訟的國有資產、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沒收的財物、無法返還的贓物、無主財產和債務;

(八)大型戶外商業廣告經營權、道路、橋梁、街道冠名權、公交線路和出租車經營權、供水供氣等特種行業經營權的轉讓;

(九)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采購;

(十)其他依法應當由市場配置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因國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規定程序進行交易的,應當報經公管局審批。因搶險救災不能進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經市政府批準,可報公管局備案後實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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