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中醫藥法律、法規,擬訂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中醫醫療機構執業的登記、備案和監督管理;
(三)負責中醫藥繼續教育、師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和對外交流的管理。
(三)中醫藥繼續教育、師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和對外交流;
(四)中醫醫療事故爭議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的發展。第七條 市衛生部門應當組織成立中醫藥專家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重大課題研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建議;
(二)整理、研究中醫藥文獻資料和民間中醫診療方法、技術,促進中醫藥理論和技術的發展;
(三)為有關部門制定中醫藥管理政策提供專業咨詢。(為有關部門制定中醫藥管理政策提供專業意見。
中醫藥專家委員會由名中醫、名老中醫、行業協會推薦的專家、衛生部門中醫藥管理人員等組成,具體辦法由市衛生部門另行制定。第八條 中醫藥行業協會是由中醫醫療機構、中醫藥企業和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自律性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壹)規範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組織中醫藥學術和業務交流,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推廣中醫藥技術,培訓中醫藥行業從業人員;
(三)開展中醫、中西醫結合重點專科、特色專科的評審工作;
(四)調解行業內的糾紛;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加強中醫藥文化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用。
每年10月22日為中醫藥宣傳日。第二章 保護與促進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促進中醫藥發展的方針、政策;
(二)協調解決中醫藥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三)督促、檢查有關政策措施的落實。
中醫藥發展聯席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集,市衛生部門具體組織,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規劃和自然資源、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市場監管、醫療保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參加。第十壹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中醫藥的政策,應當征求中醫藥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扶持中醫藥事業發展,逐步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財政投入,重點支持中醫藥特色服務、公立中醫醫院、基礎設施建設、重點學科和重點專科建設以及中醫藥人才培養。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中醫藥基本醫療、教學、科研、科普等工作。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對市、區公立中醫醫療機構的補助補償機制,制定有利於促進中醫藥特色醫療服務發展的補助補償辦法。第十四條 市醫療保險部門在制定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時,應當支持中醫藥事業發展。
市醫保部門在確定診療收費標準時,應當體現中醫藥服務成本和技術勞務價值。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醫保部門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價格管理規定,會同市衛生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服務納入公共****,支持在疾病預防控制中積極運用中醫藥方法和技術。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充分發揮中醫藥在養生保健、亞健康診療等方面的優勢,開展預防保健服務。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在確定社會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公共****、衛生應急防治定點醫療機構時,應當同等對待中醫醫療機構。第十七條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醫藥人才培養和評價制度,制定有利於中醫藥人才培養和評價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