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00修訂)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2000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工作。

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衛生、藥品監督、檢驗檢疫、經濟貿易、建設、交通、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管理,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專門機構。第四條 省、市、縣、區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或者消費者委員會,下同)。

省、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確定其工作機構編制。消費者協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交通、醫療等涉及消費者權益的重大政策時,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第六條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宣傳,支持消費者協會開展工作,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予以揭露、批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或者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真實報道。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第壹節 壹般規定第七條 消費者享有《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消費者應當尊重經營者的勞動,依法行使權利。

經營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利用他人櫃臺或者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標明其自身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商品交易市場舉辦者、展銷會舉辦者、場地和櫃臺提供者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地址,加強管理,督促商品交易市場內經營者、參展者和場地、櫃臺的使用者懸掛進場交易證或者營業執照。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提供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對有瑕疵但不影響使用性能的商品,經營者應當予以標明,不得隱瞞。

對電器類商品、易燃易爆類商品和整容、整形服務、遊樂服務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或者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驚險性遊樂項目,應當制定應急措施和救護方案。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或者搭售行為,消費者有權拒絕。

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延誤向消費者提供其所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壹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不得作虛假的陳述,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演示、勸說等銷售誘導活動。

經營者不得虛假的廣告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第十二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必須按規定明碼標價,在醒目處公布,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經營者不得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優惠價”、“折扣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以法定計量單位作為結算依據。

經營者不得將包裝物的重量計入商品的凈重,不得短缺數量,不得拒絕消費者對計劃的復核。第十四條 經營者以郵售、電視直銷、網上銷售等方式推銷商品的,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等與廣告宣傳相壹致,並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

以上述方法購買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壹致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必需支付的合理費用,並不得向消費者收取商品折舊費。

  • 上一篇:鋼琴使用上需要註意什麽?
  • 下一篇:KOMTEL註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註冊?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