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知識產權的主體不包括名譽權。相關信息如下:
知識產權主體是知識產權的權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權人、專利權人、商標權人等。知識產權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甚至可以是國家。
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系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或國家行政授權,在沒有其他基礎性權利的前提下,對智力成果享有知識產權的人。
不同於壹般財產權利,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資格取得往往需要具備兩個條件:創造者的創造性行為和國家機關的授權行為。
比如獲得授權的專利發明人,核準註冊的商標權所有人。即使諸如著作權、商業秘密權、產地標記權等不需要經過國家機關審查與批準即可取得的知識產權,其主體資格的原始取得也必須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
在知識產品的生產、開發活動中,創作行為或發明創造行為在本質上屬於事實行為,任何人都可以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取得知識產品創造者的身份。而在知識產權的原始取得中,國家機關授權活動(國家法律)是權利主體資格最終得以確認的必經程序。
知識產權的繼受主體,系指因受讓、繼承、受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全部或者部分知識產權的人。
在民法學理論上,繼受取得區別於原始取得有兩個標準:壹是意誌特征,即取得須根據物(或知識產品)的原所有人的意誌方能發生。二是權利來源,即繼受取得是以原所有人的權利為根據並通過權利轉移方式才能產生。繼受主體對於知識產權的取得必須依賴前壹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根據壹般財產所有權中的“壹物壹權”原則,在同壹物上不能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相同的所有權或其他內容相互排斥的物權。從繼受取得的角度來說,壹方讓渡了權利,即喪失了權利主體資格,而繼受了權利的另壹方,則成為新的財產所有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