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職責
(壹)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鹽業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相關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經批準後監督實施。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和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組織推進質量強縣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名牌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
(三)承擔市場監督管理及行政審批事項。?
(四)負責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法承擔市場和網絡商品交易行為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和其他商品質量抽檢工作;組織查處違反市場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五)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負責消費者維權的申訴和舉報工作。指導消費者協會工作。?
(六)負責經紀機構、經紀人和經紀活動以及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和直銷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合同條款備案,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七)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指導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商標註冊行為;負責著名商標、馳名商標的推薦;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專用權的保護;依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指導各類市場主體年度報告和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註冊基礎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指導個體勞動者協會工作。
(九)依法管理和指導質量工作,負責質量宏觀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參與較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缺陷產品和不安全產品召回制度。
(十)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產品質量安全強制檢查、風險監控、質量預警、監督抽查、地理標誌產品監督管理、強制性認證產品管理和工業產品許可證管理工作。
(十壹)負責全縣標準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制定、修訂、審批、發布縣級推薦性農業地方標準規範,管理企業標準備案;負責管理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管理全縣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
(十二)負責計量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三)承擔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的責任,監督管理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
(十四)依法監督和規範認證市場,依法對為社會出具公正數據的技術機構監督管理。?
(十五)承擔縣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在縣政府領導下,承擔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查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職責,推動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縣政府負總責的機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及聯動機制;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督促檢查縣級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相關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等工作。
(十六)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消費環節食品安全和流通環節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組織落實中、省、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和專項整治工作,貫徹落實中、省、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食品安全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十七)負責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化妝品的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貫徹執行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建立督導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上報並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和保健食品、化妝品技術規範。?
(十八)負責市場監管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負責建立完善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依法發布縣內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化妝品質量安全信息;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用品、化妝品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工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十九)負責食鹽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鹽業稽查和鹽政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私鹽、非碘鹽、劣質鹽等各類違法案件和鹽業經營單位的違規行為,制止非法鹽產品流入市場;協調跨區域的鹽政稽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