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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試報名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允許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人員,具備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壹)取得藥學、中藥學或者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者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二)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三)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四)取得藥學、中藥學及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中藥學專業工作滿壹年。

(五)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具備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免試《藥學專業知識(中藥學)(壹)》、《藥學專業知識(中藥學)(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兩個科目的考試: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以上報名條件中關於學歷要求是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學歷、學位,從事相關工作年限要求是取得規定學歷前後從事相關工作時間的總和,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當年年底。

擴展資料: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範圍:

(1)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醫療衛生機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2)專業範圍和等級:藥學專業分為初級資格(含士級、師級)和中級資格。

(3)考試科目: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設《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

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考試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壹次。

凡納入全國統考的專業,不再開展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工作,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專業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局撤銷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初級藥士/藥師/主管藥師資格考試:

(壹)偽造學歷證書或者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的;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的;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註冊機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註冊機構,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註冊負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人員須到註冊機構辦理重新註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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