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銀行變更印鑒需要哪些程序?
開戶單位變更銀行預留印鑒,相關信息如下:
1.開戶單位需要出具變更銀行預留印鑒的申請函,在變更銀行預留印鑒的申請函中需要說明以下原因:印鑒變更原因;還需提供變更前的印鑒(加蓋印章)、變更後的印鑒(加蓋印章)、簽字處的公司公章、印鑒變更原因所註明的公司文件。
2.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法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5.單位介紹信/授權書;
6.公章。
二、什麽是印鑒卡?
印鑒卡是單位身份和戶口的證明。印鑒卡分為正卡和負卡,應加蓋防偽標識和編號(正卡和負卡的編號相同)。正卡壹張由印鑒審核人保管使用,負卡兩張,壹張由印鑒審核人保管使用,另壹張由銀行退回開戶單位。如需增加後臺或會計主管、會計稽核人員使用的附屬卡數量,由各壹級分行確定,但每張卡的用途應固定。開戶單位留存的副卡應在換章或銷戶時交回。
三、變更印章需要哪些資料?
1.法人、私章所有人、代理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舊印鑒卡(如有遺失,請開單位證明,說明遺失原因,並註明“由此引起的壹切經濟糾紛由我單位承擔”字樣)。
3、公安局收回舊公章回執或報案回執或遺失原件,復印件登報聲明作廢。
4.公安局刻章卡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更改印章。
6.企業名稱或法人變更:提供工商局變更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7.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8.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9.國地稅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10.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11.法人授權委托書。
法定代表人證明。
13,公章,財務專用章,私章。
法律依據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需要使用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應當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醫療機構應當憑印鑒卡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指定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發放醫療機構印鑒卡時,應當將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抄送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將獲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指定批發企業。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取得印鑒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專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人員;
(二)具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執業醫師;
(三)有保證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安全儲存的設施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