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托運或者自運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簡稱《運輸證明》)。申請運輸證明必須提交以下資料:
(壹)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申請表(附件2);
(二)加蓋單位公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僅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提供);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或註冊證復印件;
(三)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或企業註冊證書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人授權委托書;
(五)申請運輸藥品的情況說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資料審查合格的,應當在10日內出具運輸證明,並同時將出具的證明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五條 運輸證正本1份,根據實際需要可核發副本若幹份,必要時可增發副本。運輸證有效期為 1 年(不得跨年度)。運輸證在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按上述規定重新核發的,在運輸證正本有效期屆滿後3個月內到發證機關辦理。
第六條 運輸證應妥善保管,不得塗改、轉讓、出借。遺失的,遺失單位應當立即書面告知運輸證持有單位;持有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發證機關;發證機關應當予以註銷,並在政府網站公告,同時通報同級公安機關。
運輸證(附件3)樣式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印制。
第七條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由承運單位查驗,領取運輸證復印件。運輸證復印件隨貨備查。在運輸途中,承運單位必須妥善保管運輸證復印件,不得遺失。貨物到達後,承運單位應將運輸證復印件交收貨單位。
收貨單位應當在收到貨物後壹個月內將運輸證復印件交回承運單位。
第八條 鐵路運輸應當使用集裝箱或者行李車運輸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集裝箱運輸的,應當保證箱體完好,封口有效。
第九條 公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必須使用封閉車輛,有專人押運,不得停車過夜。
第十條水路運輸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應當有專人押運。
第十壹條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運抵後,承運單位應當與收貨單位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雙方對貨物進行現場檢查驗收,確保貨物準確無誤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