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貼範圍
大病補助的對象為患國家醫療保險大病範圍內的四種疾病的我校教職工(含隨我校編制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教職工)。
納入國家醫療保險重疾範圍的四種疾病是:
1.尿毒癥透析;
2.腎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
3.享受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精神病治療;
4.在醫保門診大病醫療期間享受惡性腫瘤化療(含內分泌特異性抗腫瘤治療)、放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性抗腫瘤治療、中醫藥抗腫瘤治療及必要的相關檢查。
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師可以請假。休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凡患病5天以上1個月以下(含1個月)者,須持有醫院診斷證明;
患病超過1個月者,須附醫院病歷、檢查、檢驗報告。除了意外傷害,還有診斷證明、病歷、檢查報告等。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限縣級人民醫院)提供。患病不滿1個月(含1個月)的教師參照本單位平均水平發放工資。除患癌癥、精神病或其他重疾並經教育局批準的長期病假人員外,其余非重疾病假超過1個月的,假期期間從其績效工資中扣除。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法律依據:
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五十九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