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全市市場的綜合監督管理。貫徹國家和省市場監督管理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起草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政府規範性文件,制定相關政策和標準,組織實施質量、食品安全、藥品安全、標準化和知識產權強市戰略,制定並組織實施相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信用建設和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登記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 * *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全市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進統壹市場監管的實施。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本市市場交易、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查處價格違法收費、不正當競爭、非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和專利知識產權、制售假冒偽劣行為。組織推動競爭政策的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指導企業應對國外反壟斷訴訟。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依法組織查處無證生產經營及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五)負責全市宏觀質量管理。制定並實施全市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協調全市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督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承擔市政產品質量安全的風險監測、監督和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制度。負責纖維質量監督。
(七)負責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保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落實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推進和完善食品安全地方黨政同責和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統壹發布和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衡水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九)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機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核查處置、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根據職責分工組織實施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重大活動,確保食品安全。
(十)負責藥品(含中藥和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法律法規,以及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新技術、新產品的管理和服務政策。制定全市監督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制度,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建立健全全市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化妝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系統,組織監測、評價和處置,依法承擔安全應急管理。推動落實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督促縣(市、區)履行黨政同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評估。
(十壹)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監督實施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落實國家和省檢驗制度,依據職責組織指導查處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化妝品經營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使用中的違法行為。承擔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和委派的職責。
(十二)推進全市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負責制定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信息統壹發布和全市重大信息直報制度,發布重大安全信息。
(十三)負責全市計量工作的統壹管理。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和量值傳遞及比對。規範和監督商品數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四)負責全市標準化工作的統壹管理。負責制定市級地方標準,依法組織申報省級地方標準。承擔市級地方標準的立項、編號、審批和發布工作。強制性和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宣傳和實施。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組織國際和區域標準化合作,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和采用。
(十五)負責統壹管理全市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引導和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六)負責統壹管理、監督和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全國統壹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體系。
(十七)負責推進全市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制定加強知識產權強市建設的重大方針、政策和發展規劃。制定加強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十八)負責知識產權保護。組織起草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政府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按照《國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規劃》,推進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商標和專利執法,承擔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協調京津冀知識產權執法合作。
(十九)負責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制定知識產權運用和規範的管理辦法和措施,促進知識產權的轉移和轉化。規範知識產權無形資產評估。負責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的監管。負責建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方便企業和群眾的全市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促進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和利用。
(二十)承擔上級授權的知識產權代理任務。負責知識產權初步登記。組織實施原產地地理標誌統壹認定制度。
(二十壹)負責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對外交流與合作。根據需要承擔與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的工作。負責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務,承擔知識產權轉讓審查工作。
(二十二)完成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