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53條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十五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和危害自己生命健康的行為;有權對危害自己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統計、報告和處理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