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1?客體:侵權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又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權。2.客觀地說,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假藥的生產表現為壹切制造、加工、收集、收繳假藥的活動,銷售假藥是指壹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生產、銷售假藥是兩種行為,可以分別實施,也可以同時生產、銷售假藥,同時存在兩種行為。根據法律對本罪的客觀行為規定,只要具備其中壹種行為,就符合本罪的客觀要求。行為人同時具有上述兩種行為的,仍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不實行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律結果,說明本罪在犯罪形態上屬於危險犯。但是,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屬於加重犯,從重處罰。3.主體: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是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制造商,加工者、收集者和銷售者是藥品的有償提供者。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以營利為目的。當然,生產者、銷售者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行為人的主觀故意主要表現為故意制造假藥,即認識到假藥對人體健康的危害,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在銷售領域,必須具備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心理狀態,不知道是假藥而銷售,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吸毒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所稱劣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銷售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或者明知是藥品而銷售的;(三)在藥品註冊申請中提供虛假證明、數據、資料和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4)編造生產和檢驗記錄。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