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藥品零售企業行政審批事項須知
壹、審批內容
批準新開辦或移地生建藥品零售企業,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開辦條件
1、凡符合有關工商管理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夫定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零售藥店設置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在大連市轄區內新開辦或移地得建藥品零售企業。
2、凡屬個人獨資或以股份合作形式申請開辦藥品零售企業的,其企業負責人應當專職在新辦的藥品零售企業工作;
在法律上無不良品行記錄;並且要通過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的統壹考試。藥品零售企業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高中以上學歷(鄉鎮村區域內具有初中以上學歷)和3年以上從事醫、藥方面的工作經歷。
3、藥房必須配備藥學技術人員;屬大連市內四區、先導區及市縣城區區域內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配備執業藥師(從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應當配備經過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考核合格的業務人員。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為本企業在職職工,不得兼任。
4、堅持合理布局,方便購藥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營業場所使用面積標準:大連市內四區、先導區及區市縣城區區域內不得少於80平方米;
鄉鎮村區域內不得少於平方米。倉庫使用面積標準:要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不得少於20平方米。
農村鄉、鎮政府所在地,不足1萬人口的可設1至2家,每增加1萬人口可增設1家,如系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新開辦門店,可再增加1;其他可設1家藥品零售企業。
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新開辦門店,應與其他已經通過GSP認證的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門店距離150米以上。
大型超市(指營業場所使用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和農村大型集貿市場內可以設置1至2家藥品零售企業。
三、遞交申請應同時提交的材料和證件(材料1)
1、開辦或移地重建申請;
2、可行性研究報告;
3、申辦者身份證、下崗證、失業證、退休證、學歷證明;在法律上無不良品行記錄的證明(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辦事處開具)。
4、藥房位置圖(150米以內)和內部布局圖(標明經營面積和倉庫面積)。
5、執業藥師(從業藥師)及其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用人協議和相關公證材料。
6.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擴展資料申請驗收時應同時提交的材料和證件
1、健康檢查檔案及健康合格證;
2、藥品從業人員專業工崗位培訓合格證;
3、符合GSP要求的管理制度文本;
4、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5、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