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和管理條例》規定,先進行工傷認定,再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能力鑒定窗口提出申請,核定安裝器具的具體補償項目和標準。(1)醫藥費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1、2、3款;3.備註: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需要到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診。(2)住院夥食補助1,標準:按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比如《威海市關於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要求:住院期間。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4.備註: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3)交通費、食宿費1,標準:按各統籌地區規定的標準支付。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項;4.備註: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4)康復治療費1。標準:治療工傷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2.要求:到簽訂工傷康復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六)項。(五)輔助器具費用1。標準:山東省工傷輔助器具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2.要求: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持工傷認定結論、醫療診斷證明和相關病歷資料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配置確認。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和管理暫行辦法》、《山東省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標準》。4.備註:約定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當按照約定的配置項目和標準為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如果超過標準,將不支付任何款項。(6)停工留薪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2.要求:壹般帶薪停工時間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21條山東省實施辦法。(七)護理費1,標準: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要求:帶薪停工期間,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照顧的;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八)生活護理費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三種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30%。2.要求:工傷職工被評定為傷殘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9)壹至四級傷殘撫恤金1。壹般標準: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享受月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2.要求:保持勞動關系,辭去工作。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的,停止領取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4.備註:壹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適時制定。(十)五級、六級傷殘補助金1,標準:(1)享受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五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占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2)傷殘職工可自行提出終止或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並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壹次性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22個月,六級傷殘18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36個月,六級傷殘30個月。2.要求: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會安排適當的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山東省實施辦法》第24條、第25條第1款;第3段。4.備註:(1)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二)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滿1年,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減少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1)七至十級傷殘補助金1,標準:(1)壹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九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七個月工資。(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壹次性領取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0個月;九級傷殘為7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獲得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20個月;八級傷殘16個月;九級傷殘12個月;十級傷殘為8個月。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或者職工本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款。4.備註:(1)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的,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50%;(2)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每滿1年減發20%。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總額的10%發放;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發放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因工死亡待遇標準為1,標準為(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備註:山東省在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2)供養親屬撫恤金首先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無勞動能力的親屬。二是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三是核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的工資。(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要求:壹是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內死亡的傷殘職工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二是壹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2018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國家統計局發布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7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8年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元。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是全國統壹執行的,2018年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壹標準是36396元×20元。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山東省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3.備註:壹、贍養親屬範圍內員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供養親屬撫恤金申請條件取決於生前因工死亡職工提供的主要生活來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二)死亡職工的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死亡職工的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死亡職工的子女年齡在18周歲以下;(五)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死亡職工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死亡職工父母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三、停止享受養老待遇的情形18周歲以上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就業或參軍;死亡職工的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組織采用;死了。第四,確定其是否符合被資助的資格時間。職工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養老待遇的資格按照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1)供養親屬撫恤金每年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進行調整,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負時不調整;(二)被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應當退還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13)因公外出或搶險救災失蹤事故處理標準1。標準:(1)員工外出工作時發生意外事故或搶險救災中失蹤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支付;(2)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辦理。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1條。工傷的發生是很不幸的,我們應該為此感到惋惜。職工在工作中受到身體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雖然是受傷,但是受到工傷的員工可以獲得賠償,包括誤工費、醫療費、營養費、傷殘補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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