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質期壹年以上的,近保質期為45天;保質期半年以上不滿壹年的,近保質期為30天;保質期超過90天不滿半年的,近保質期為20天;如果保質期大於30天小於90天,則近保質期為10天;保質期大於10天小於30天的,近保質期為2天;如果保質期在10天以下,則近保質期為1天;國家相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存在臨近保質期。
降臨節食物
臨期食品是指即將達到食品保質期,但仍在保質期內的食品。
2012 65438+27 10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文明確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對即將過期的食品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換句話說,達到臨界保質期的食品需要告知顧客,並單獨出售。
國家工商總局《臨近保質期食品管理制度(試行)》規定:保質期超過壹年的食品,臨近保質期為最後45天;保質期六個月至1年的食品,近保質期為最近30天;保質期不足半年的,近保質期為最後15天;如果保質期小於15天,則近保質期為最後1-4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